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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支撑湛江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第三条取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八条水资源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航道、渔业等规划。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第十三条以下活动应在相应阶段开展节水评价,编写节水评价章节: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及水资源论证阶段,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办理取水许可并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在水资源论证阶段。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责令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审批机关核准开采量,实现地下水开采和补给平衡。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进行监控,加强取水管理。第十六条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南渡河、遂溪河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渡河、遂溪河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生干旱灾害、咸潮灾害、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情况,或者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设定的最小下泄流量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经批准后,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从城市公共管网取水的用水大户(按省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第二十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超定额用水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并可依法核减其次年用水指标。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章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从取水之日起计征,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第二十三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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