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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定(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行为,促进城市资源健康有序合理的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3〕42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是指利用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设施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确定使用权人的活动。第三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活动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集中公开交易。第四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公告与登记第五条市交易中心接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设施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委托,并依据授权经营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的相关文件。第六条市交易中心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省、市级指定的报刊、媒体;(二)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三)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经营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交易场所等;(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出让年限等;(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八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15日前发布公告。第九条市交易中心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委托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经市交易中心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市交易中心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第三章交易形式及流程第十一条市交易中心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授权经营单位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第十二条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出让,并由市交易中心根据授权经营单位出让方案重新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授权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开标时,由授权经营单位、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市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六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保留设置;(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五)竞买人应价;(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第十七条挂牌期间,市交易中心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市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八条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市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有底价(保留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保留价)的,不低于起拍(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应)价低于起拍(始)价或者底价(保留价)以及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成交。第四章确认及中止、终止第十九条招标成交的,市交易中心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标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根据授权经营单位和市交易中心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二十条中标(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授权经营单位和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四)授权经营单位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或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及银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授权经营单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以及成交确认书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中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市交易中心及时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交易行为:(一)公示公开期间发生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权属争议未解决;(二)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终止:(一)在公告期间授权经营单位或市交易中心有正当理由提出终止交易;(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授权经营单位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应向市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市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需经授权经营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第五章公示公开第二十六条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应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竞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简要情况;(四)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五)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授权经营单位收取成交价款后,应当及时向市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成本。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定所涉及的活动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电白县辖区范围要参照本规定执行;信宜、高州、化州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茂名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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