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辖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提高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地、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预决算管理。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局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四)经市政府批准划入可用于土地储备开支的其它资金;(五)储备土地出让给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所产生的收益。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六条市土地储备局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市土地储备局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资金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局的日常经费混用,实行专账管理。(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按各宗地资金占用量合理分摊;(四)储备土地供应前的管理费用及进入交易后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的费用;(五)用于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六)土地保管费用。第八条市土地储备局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收储成本、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其中优先偿还土地收购储备债务,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第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支付程序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相符。所有资金支付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一)由市土地储备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土地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应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征收的各项成本,方案内容应包括收储土地情况说明书,补偿安置支出预算(计划),各项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评审报告和合法、有效的证件与票据。(二)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土地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执行,不得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土地补偿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实际补偿安置支出与原补偿安置方案出入较大时,市土地储备局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四)市土地储备局应根据收储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被征收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作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审核分事前确认环节、事中交叉审核环节和事后审计环节等三个环节。1.事前确认环节:在实施收储土地前,市土地储备局会同属地镇政府(街办)和市财政局对拟收储土地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土地收储工作。2.事中交叉审核环节:在实施收储土地过程中,属地街办(镇政府)递交相关资料申请土地收储补偿款项,由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补偿方案及市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核定应支付的补偿款项。在核准补偿款项时,市土地储备局成立两个审核小组,对属地街办(镇政府)递交的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及申请款项等情况进行交叉审核并进行现场确认。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根据核实的结果由市土地储备局严格按照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规定支付相关款项,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扩大补偿范围。3.事后审计环节:在实施收储土地完结后,审计部门应对整个收储土地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一条具体收储工作涉及到的相关标准确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局应当参照上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送财政部门备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局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每个项目竣工后,市土地储备局要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出让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将各地块实际土地成本支出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其对应地块土地成本支出拨给市土地储备局土储资金专户,用于弥补已出让项目前期成本和归还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贷款。第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局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情况等信息按季度编制专报上报市政府,及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并根据筹措资金情况,每月定期将土储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及编报说明报送财政部门。第十六条市土地储备局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局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10号)规定执行。第六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第十九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土地储备局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其他收入。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局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市土地储备局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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