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6〕197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包括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是指实施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各种知识、技术、信息以及由此而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和相关的发明权、发现权、冠名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第二章权益归属第五条承担科研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归国家所有的外,所有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的,相互之间应当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条承担科研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版权),除以合同方式另有约定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承担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的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八条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征得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且需要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技工作的情况除外。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单位申请科研计划项目时,除软课题(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一种跨学科、多层次的非技术开发类科研活动)类型外,须提交由市级以上科技情报单位或专利检索单位提供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该项目的专利查新检索报告,重大项目还需提交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确定项目研究开发的参考和项目审批的依据,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第十条申请科研计划项目都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第十一条除软课题类型的科研计划项目外,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以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登记等法律授权的形式进行保护。不能以上述形式进行保护,而采取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的,需在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中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一并提交上述情况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科研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评估,以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管理和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任务和职责。第十四条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对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当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对科研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前,应当先采取措施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并在验收时提交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清单和相关说明报告,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对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形式处理的,应提交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对项目研发中有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提交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说明;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对科研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前,未采取措施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在验收时未能提交上述材料的,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验收申请。第十七条科研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第十八条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评价较好,并能超额完成知识产权目标的,将优先推荐给相关部门评审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第四章责任与权利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保密制度,禁止任何人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擅自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和转让。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技项目,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技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跟踪与本科研计划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现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目标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对失去继续研究价值或需调整研究方向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并附有关证据,经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第二十二条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第二十三条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从国际公约或惯例。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有权指定单位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被指定的实施单位若非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项目承担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科研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除另有约定外,被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被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科技科研知识产权△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6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