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韶府规〔202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款所称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通过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以及牵头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代建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从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条件、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相关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一)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意见后,项目单位将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单位应根据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第十三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工作。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报市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符合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核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同意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第十七条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市委、市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级预算相衔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报批。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待项目单位在全部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提交报告等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九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三十五条使用市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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