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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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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到实处,依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或者决策以下工作事项:(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三)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中心工作等的推进落实情况;(六)市政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九)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十)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0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十一)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十二)改革创新及社会经济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十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四)市直各部门和各县级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十五)市政府聘请各类专家、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的事项;(十六)市政府各类奖励、表彰事项;(十七)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者讨论以下事项:(一)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市直部门、县级政府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三)可通过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或会签审批的事项;(四)未按照本规程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五)准备不充分或呈批中的事项;(六)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有关领导核实,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当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1.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4.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应当先征求市法制局意见。第八条会议材料的准备:(一)会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制订的过程;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等。3.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二)主办单位应当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报经分管副市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并于会前2天将提交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主办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取消对该议题的审议。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第十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第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含参与办公室分工的领导),市政府应急办主任、经济发展研究主任等为列席人员;市法制局、监察局、审计局为列席单位;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委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为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当是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三)议题主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带1名助手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第十二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分管副市长、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如情况特殊,亟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须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第四章会议决定第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如需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者其他决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第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相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第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地、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二)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第十九条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决策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未能上会研究而先行实施的,须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备案。第五章督办落实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抓紧落实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非规范性文件类议题,主办单位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议题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须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类议题,由市法制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不需修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文印发;(二)需作个别修改的,主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三)需作部分修改的,主办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四)需作部分修改和补充征求意见的,主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五)需作重大修改的,主办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事项,主办单位要指定责任人跟踪落实,并每月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采取适当形式跟踪督办。有关单位应按督办要求上报办理情况,对未办结事项说明理由、目前进度及加快办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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