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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茂府〔2008〕4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市直机关人才队伍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市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外对紧缺人才的待遇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级特聘人才。市级特聘人才是指根据市直机关工作需要,在特批的编制定额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面试、考核等既定程序招录的机关紧缺人才。第三条特聘人才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专业对口、能力与岗位匹配以及用人单位需要,原则上安排在市直机关工作。接收、使用特聘人才的单位为用人单位。第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特聘人才工作的领导,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为茂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五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合理使用,人尽其才,为特聘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作为市级特聘人才人员编制的载体,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进入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的特聘人才属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特聘人才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核定,由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单列管理,不列入用人单位的编制定额。非特聘人才不得占用、挪用。特聘人才编制随人员招录、调离、转任等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的精神,对特聘人才实行聘任制,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特聘人才的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负责特聘人才的人事、编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负责特聘人才的学习、工作、生活管理;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特聘人才的岗位聘任、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的管理。特聘人才的党团组织关系由用人单位基层组织管理,参加用人单位的党团生活。特聘人才党团的发展工作由用人单位党团组织负责。第八条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等事项;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与特聘人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合同的格式及相关内容由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精神统一拟制。第九条聘任合同的初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聘任合同根据岗位需要,经本人同意并考核合格,可以续订。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可以与用人单位履行变更管理协议手续,对特聘人才的工作单位作出调整。第十一条特聘人才的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对不愿意改变户籍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享受市民待遇。第三章相关待遇第十二条特聘人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考或调任公务员。市级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招录、调任特聘人才。特聘人才工作一个时期后,根据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德才表现、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按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提拔任职的意见,在市直范围内统筹调配与安排。第十三条特聘人才的基本工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标准,津补贴部分按同等同类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由市财政统发。第十四条特聘人才的社会保险按所在单位同等同类公务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特聘人才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省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市财政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支付。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为特聘人才提供公用周转房。用人单位无公用周转房,特聘人才自行租房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租房补贴。特聘人才住房补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市财政核拨。第十七条特聘人才的职称评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专业素质和岗位需要等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权限负责妥善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由市教育局统筹解决。其他特聘人才家属、子女的实际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协助解决。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茂名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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