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8〕369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申请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六)公检法等单位涉密项目除外。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在办理立项时由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代建的确定方式。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第五条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授权代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由政府授权的代建管理机构或发展改革、监察、建设、财政等部门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不设立代建管理机构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申请单位确定。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局会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财政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三)协调代建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财政及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九)按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申请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十)向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申请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按《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查并报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约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保函金额。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建设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政府审查同意。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报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一)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第二十四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申请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申请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申请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申请单位,由项目申请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项目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并于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一经发现,将永久性地取消该公司在我市的代建资格。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第三十六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节余投资10%~3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代建制的组织协调管理。由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建立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代建制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在实施代建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完善代建办法的政策措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