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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参照本规定,就本镇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第四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合法、公开、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健全行政咨询系统和行政信息系统,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绩效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四)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五)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劳动就业、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和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生态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八)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九)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市政府人事任免决定。(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三)处置突发事件。(四)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九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三)市府办公室、市属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四)镇政府提出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提出,由市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由市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第十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市属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二)市府办公室、市属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三)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镇政府为承办单位。(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问题、建议理由、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可行性分析、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二节决策论证第十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第十三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市政府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规定,按不同专业领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十四条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关于建立中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委办〔2011〕14号)执行。第十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征求市政府职能部门和镇政府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第十六条决策方案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公众咨询,可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就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报刊公开进行,征求公众意见时间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众可就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设置网上回复功能等途径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对待公众意见,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通过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方式予以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二)公众意见的概述。(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公众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依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会代表人数和比例,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五)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5个工作日送达听证代表。(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将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合理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在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主要就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开展讨论。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会议记录,并通过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提交市政府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三)方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五)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把决策方案送请市政府领导批示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未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市法制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级政府法定权限。(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三)决策启动、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市法制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市法制局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六条市法制局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专家论证、法律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第二十七条市法制局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市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四)决策事项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第二十八条市府办公室收到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呈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四节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参加。审议决定程序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启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二)集体审议。(三)市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期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第三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一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市委或省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决策执行第三十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分解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市府办公室应当明确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三十四条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第三十五条实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绩效评估制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对决策执行单位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成果。(三)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四)社会评价。(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六)后续措施建议。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一)执行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三十八条除紧急情况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程序。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五章决策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单位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市政府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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