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优惠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20〕1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优化完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单元计划)是对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及后续工作推进进行论证和指引的过程。单元计划应当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明确项目更新意愿及诉求,确定项目更新类型、模式,提出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等重要内容,并统筹更新项目的实施。第二章城市更新范围的划定第四条城市更新范围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和城市更新项目两个层次。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1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拆除重建项目和微改造项目。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划定,应当以街坊为基本单位,可包含1个或多个街坊。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划定,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的延续性,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产权边界、更新意愿及政策要求等因素,充分考虑连片统筹改造,对周边“三旧”用地进行整合,实现城市生态、生活、生产空间的优化和城市品质的提升,避免在功能不合理、空间布局混乱的现状用地上进行单一地块或局部范围的城市更新。第六条佛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用地“工改居”“工改商”等项目,应当结合更新单元明确同一村集体范围内旧村居改造的方式,预留旧村居改造的条件,在单元计划中进行论证说明。第七条拆除重建项目或涉及局部加拆建、功能改变的微改造项目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1公顷。第三章单元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八条单元计划可以由单个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政府有关责任部门或多个权利主体共同申报。对于同一更新单元范围内存在多个项目申报的,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统筹协调、统一申报。第九条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当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更新意愿进行征询,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申报单元计划。属于工业提升项目的,可以由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统筹申报,在申报阶段可免予提供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第十条申报单元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书、单元计划申报表、城市更新范围图、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及更新意愿证明材料、专题说明或计划研究报告等材料。第十一条单元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审查,各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通告,并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单元计划涉及利用“三旧”改造政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范围不足1公顷、微改造、超标“三地”、“其他用地”等情形的,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报市城市更新局组织审查。第十二条拆除重建项目面积小于1公顷但确需申报单元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属于政府鼓励类项目(包括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情形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论证说明,经市城市更新局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属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涉及“工改居”项目),如周边土地难以连片整合改造,应当提交专题报告(含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设计、周边整合改造条件分析等),经市城市更新局审查,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单元计划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单元计划到期前1个月内由申报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1年。延期只可申请1次。申报主体应当在单元计划有效期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如按照既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应当在单元计划有效期内完成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在单元计划有效期内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以单元计划为依据的报批程序应当随之终止。第十四条下列情形由申报主体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或市城市更新局依权限审查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计划调整的意见:(一)涉及更新范围变动超过原面积10%的;(二)因项目范围变动导致更新意愿未达相应要求的;(三)变更申报流程的;(四)变更改造类型的;(五)降低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要求的;(六)涉及其他重要内容的。如存在上述情形导致审查不通过的,申报主体须重新申报单元计划。第十五条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各分局将单元计划纳入管理系统,对更新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第四章公益性用地要求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一项目进行核算或多个项目整体核算公益性用地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要求的公益性用地规模未达到城市更新政策要求的,差额部分视情况可采取项目内移交等量经营性用地或异地移交等量其他建设用地等方式予以补齐。同一项目可分期供地的,分期累计落实的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整体项目范围的移交比例要求,优先保障交通、市政设施在前期实施。城市更新单元内同一权利主体(含不同权利主体地块由政府统一收储或由单一市场主体收购归宗)的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整体核算公益性用地,并保证公益性用地独立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第十七条更新项目需要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应当在单元计划中明确项目范围内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规模。无需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则应当在城市更新专题说明中补充明确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规模及类型、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范围及差额公益性用地的处理方式。第十八条拆除重建项目应当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规模由项目的更新类型、无偿移交比例及计算规则综合确定,按照《佛山市拆除重建项目公益性用地核算指引》执行。微改造项目按照详细规划落实公益性用地。第十九条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原则上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对于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改造项目,公益性用地一般应当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确需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应当与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无偿委托政府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是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范围,也是支撑项目实施的最小规划统筹范围。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是指实施更新改造的项目地块范围。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等)进行拆除重建、微改造等活动。拆除重建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全面改造(包括再开发、将规模及指标用于同一更新单元的生态修复或土地复垦项目)。拆除重建项目应当对标图建库图斑内70%以上的上盖物(按照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实施拆除。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局部加拆建、功能改变、整饰修缮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根据政策要求完善用地及建筑手续,实现用地及建筑功能改变等。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佛山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以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或经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为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权利主体是指“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第二十四条拆除重建项目以单元计划为依据的事项主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报批、“三旧”用地报批容缺预审、实施方案编制等。微改造项目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佛山市拆除重建项目公益性用地核算指引》《佛山市拆除重建项目单元计划申报指引》《佛山市微改造项目单元计划申报指引》(见附件1、2、3)配套使用。市城市更新局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调整相关指引申报材料的形式、内容及模板。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区原有单元计划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佛府办〔2018〕27号文附件3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广东佛山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广东佛山产业园区

广东佛山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佛山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