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PLANNINGBOARDOFZHONGSHAN,简称UPBZS。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中山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核定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公务人员委员和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组成,委员总数由不少于21名单数成员构成。其中公务人员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人员委员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设办公室副主任1-2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领导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顾问的换届前期准备;(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业务联系;(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设立3个专业委员会:发展策略与规划编制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交通规划建设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受理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详见《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文物、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三章委员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公务人员委员离开原部门时,该部门可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务人员委员调整申请,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非公务人员委员实行聘任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资格条件是:(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熟悉中山情况,具有中山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处事客观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四)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五)承认和遵守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非公务人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公众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为委员,颁发聘书。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五)因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第十七条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提出取消该委员资格建议,报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书面通知该委员本人,该委员收到取消资格通知后也可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经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按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第十八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二)优先参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四)对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九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二)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三)支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四)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第二十条委员的责任:(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向市人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不得发表任何误导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六)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第二十一条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含本数,下同)以上与会委员的表决同意。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公众代表列席。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三)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四)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被审议事项单位代表列席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五)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并对审议项目的初步意见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获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最终审议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公务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非公务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违反本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予聘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坚持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第二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应将会议资料交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作统一保管。未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直接、间接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对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第二十八条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通过文件传阅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第二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第三十条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原则上通过的本规程第六条所包括的内容草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三十二条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方能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