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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13〕74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分以下类别:(一)市科技进步奖。(二)市专利奖。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两类主体:(一)授予在推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以下个人:1.为建设创新型佛山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人才。(二)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下组织和个人: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此项仅授予组织)。4.在实施创新服务项目中,为社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八条市专利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一)专利权真实、有效且稳定。(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作用。(三)外观设计专利,其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设计独特,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有文化内涵。(四)该专利已实施,市场竞争力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且所有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第九条奖励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市专利奖分为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优秀奖。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30项:市科技进步奖不超过1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市专利奖不超过30项。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第三章推荐、评审与授奖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三)经市科技局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授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奖励意见,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评审专家应与市科技局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拟奖项目及人选。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金。市科技进步奖中奖励个人的特等奖奖金40%为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已获奖励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25日印发的《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佛府办〔2006〕13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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