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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清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的民主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实效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市城管委是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清远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调配清远市区城市管理资源,指挥、协调、组织清远市区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二)审议清远市区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办法;(三)审定清远市区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组织清远市区城市管理的考评工作;(四)指导推进清远市区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五)组织清远市直各部门和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六)对市区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七)对清远市区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八)履行清远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本规则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维护城市基础功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市城管委审议和议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市城管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4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以及清城区、清新区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区长担任。第五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第六条市城管委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组成。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分工履行各自的城市管理职责。市城管委成员名单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职责另行发文公布。第三章议事制度第七条市城管委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第八条市城管委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一)研究拟定清远市区城市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三)审议清远市区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五)市城管委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六)修订本议事规则;(七)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应急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第九条市城管委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一)审议年度城市管理资金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二)审查清远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三)审定重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四)点评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五)审定市城管委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市城管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条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城市管理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议题准备。1.会议议题由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城管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2.市城管办对收到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市城管办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4.市城管办根据审定的议题,作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两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二)会议议程。1.市城管办介绍议题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3.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总结。4.需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一般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表决方式。有表决权的实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须过半数应到会委员同意即为通过。经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市城管委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文件,与以市城管委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纪要)效力同等。5.对有重大异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市城管委会议审议。(三)会议纪要。1.市城管办派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归档,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城管办主任审核,呈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市城管委主任、副主任和市城管委成员。2.以会议纪要为依据,分别形成市城管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报市城管办主任审批后,发至相关责任领导、单位落实。第十一条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向会议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情况,解答委员的提问,但不参加表决。第五章执行和监督第十二条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是开展清远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部门)必须坚持贯彻执行。1.会议纪要及由其形成的市城管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是作为开展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依据。市城管委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城管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2.市城管委成员要带头对会议形成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城管办具体负责市城管委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通过编发《督查通报》,向市城管委汇报或向市城管委成员通报。3.市城管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或复议的,经市城管委主任同意后,可在市城管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市城管委会议决议、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城管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4.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市城管委会议通过的决定事项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要公布的,由市城管办拟出新闻稿,报市城管办主任审定,并及时进行公开报道。如有需要,市城管委会议新闻稿呈市城管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市城管办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第十四条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第十五条市城管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有关市城管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城管办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由市城管办负责按程序进行公开。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及规则的修改经市城管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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