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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使我市的规划编制工作更科学合理、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府办〔201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家咨询,是指对相关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的活动。我市的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信、教育、城建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远景规划或计划编制。第三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各类规划编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通过公布规划草案或其他形式,接受公众咨询,听取公众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由专家出具咨询报告。第二章咨询组织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规划领域的专家库建设,组建由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数据库。第六条规划编制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五)能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不泄露论证的机密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等。第七条咨询专家由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咨询专家组一般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单项规划编制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专家组人数应为七人或以上(单数)。对国家级、省级专项规划或重要地段、重大事项规划方案组织专家咨询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第八条参加规划编制咨询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第九条参加规划编制项目咨询评审的专家可适当获得交通(误餐)费津贴。专家咨询相关经费应在规划编制合同中加以明确。第十条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站在全市的高度,从规划编制方案的发展目标和需求出发,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和咨询,避免盲目规划、重复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规划编制整体方案技术先进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三)规划方案对产业布局的优化效果;(四)规划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规划实施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六)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七)规划实施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八)其他相关因素研究。第三章咨询程序第十一条专家咨询会由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专家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需要和规划编制单位的建议提出咨询事项;(二)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专家组成员以及论证程序和时间等相关事项;(三)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共同讨论产生:(五)专家组根据规划编制内容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以会议形式咨询的,提交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的,提交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报告。(六)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咨询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并将意见采纳情况连同规划成果一同上报审批;(七)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规划编制项目咨询结果进行复审。要对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专家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专家咨询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把采纳专家意见的情况及相应的数据支持,报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批准认可。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规划编制单位的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对规划专家咨询报告负技术责任。各专家有权在规划编制咨询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并对该意见和建议负个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提供保障。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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