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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4〕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一)审查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编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编制的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相符;(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在选用有效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价是否正确、定额组价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审查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设备在规格、数量、配置和技术参数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四)审查建设项目的其他费用的取费范围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章评审方式与程序第五条项目分配(一)按送审金额大小进行分配。项目的分配原则上按送审金额的大小进行分配,采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和评审中心自评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送审金额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项目,由评审中心自行评审;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二)中介评审经费使用程序1.购买社会服务的费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据实列支,不足部分市财政局及时在机动经费中安排。2.市发展改革局开立评审经费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纪委、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3.中介公司每两月结算一次评审经费。第三个月月初结算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批的概算评审经费,概算评审取费标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下浮74%计算,计算基数按概算价计费(其中:征地拆迁费、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不纳入计算基数)。4.中介公司报送审批经费申请表(附:已批准概算审核意见函复印件),经评审中心复核后,由中介公司开具概算评审经费发票,经市发展改革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财务转账到中介公司。5.评审经费超出财政预算部份,市发展改革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批追加的评审经费资金,市财政局应在申请当月予以解决。(三)中介机构的确定1.实行政府采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2.实行分级审核。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甲级、乙级两种资质。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审核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审核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项目。3.实行摇珠分配。具体分配任务时,一律采取摇珠排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半年进行一次。摇珠现场邀请市发展改革局纪检监督部门派员参与。(详见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分配办法》)第六条评审承诺(一)评审中心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承接项目任务后,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和《审核人员行为守则》开展审核工作,并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3)(二)中介公司在评审过程中,须遵守《外派工作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详见附件4)。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一)项目审定。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确定评审事项及内容,并向主审员下达评审任务。(二)资料审核。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送审条件(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接受审核须提供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项目,由接件人书面说明退件原因,一律予以退回,不进入评审程序。(三)组织评审。对评审要件齐全、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评审中心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四)出具初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中介公司初审完成后,须出具《初审结果确认函》(详见附件5)报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审核人员以此结果为基础进行复核,经评审中心审查后,由该中介机构出具初审报告;评审中心自评的项目,由评审中心出具初审报告。(五)征求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将初审报告呈送项目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投资概算编制机构对评审初步结论的建议意见。(六)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根据评审结论,综合项目建设单位与投资概算编制机构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八条评审顺序(一)原则上按接收送审资料先后顺序排队。(二)建立绿色通道:结合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如遇重大紧急的市重点项目、涉及民生项目,可由评审中心优先安排审核。(三)对绿色通道项目,由评审中心注明评审时限,书面通知评审中心审核人员或中介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不能响应或弃权的,须1日内告知评审中心另行安排。第九条评审中心在政府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二)对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1.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的,在接到委托通知并收到真实完整的评审要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2.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在接到委托通知并收到真实完整的评审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3.对于复杂工程、重大项目,经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只能延长5个工作日;紧急项目等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评审时间。(三)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五)保守投资项目秘密。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一)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协助完成的其它工作。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一条项目评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和促进发展与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十二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如有泄漏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差错率考核每个项目由评审负责人评审完毕并经三方确认后,由评审中心安排复核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后按核减(增)额形成的准确程度(即差错率)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单项考核和年度考核(一)单项考核。单项评审业务完成后,由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征询意见表》(详见附件4),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完成质量、工作效率、规范服务、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并作为支付中介机构咨询费用的依据之一。(二)年度考核。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详见附件4),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合同执行情况、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不合格等级的中介公司,应采取暂停分配至少6个月业务处理;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评审中心将终止与该公司的委托合同。第十七条奖惩措施(一)对评审中心人员1.在复核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率,按差错率计算表进行处罚。如差错率大于10%,属严重失职,按有关法规追究评审人员的责任和扣罚绩效奖金。2.因评审人员个人主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含撰写评审报告),按超过规定的工作日计算,每天扣罚绩效奖金的2%,扣减总额不超过绩效奖金总额。3.因评审人员个人主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全年有3个以上(含3个)的评审项目超过规定完成时限;或按所有项目超过规定的工作日计算,全年累计15日以上的,属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对中介机构1.扣减服务酬金。对发现人为因素差错评审的项目,按差错率计算表对中介公司扣除协议咨询服务酬金。2.取消服务资格。中介公司出现3次不能及时响应委托或出现3次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中心分配的任务的,评审中心将终止与该公司的委托合同。中介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业务饱和度和完成情况,在摇珠之前书面提出弃权申请,如一年内弃权或拒绝接受分配任务达3次以上(含3次)的,评审中心将取消其在本年度内从事咨询服务的资格。中介公司累计3次出现重大差错的(差错率大于10%),评审中心将终止与该公司的委托合同。3.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出现重大差错的中介公司,由评审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4.对中介公司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投资概算虚高的行为,评审中心将终止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罚没全部咨询服务酬金,并五年内不能承担政府的评审工作。5.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中介机构,第三年起每季度增加一次摇珠排号机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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