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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5]19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其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江门市法制局负责对江门市直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文字简明,且具有可操作性。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一)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定”;(二)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办法”;(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细则”;(四)执行某一部门某一领域的某一项工作或制度而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则”。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公告”、“通告”等形式发布,但须按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编制计划第九条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立规计划,并结合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先急后缓,有重点地进行。第十条各市、区政府的立规计划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江门市法制局备案。江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写江门市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江门市法制局。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第十一条江门市法制局应当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列入制定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的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直接报江门市法制局审核;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江门市法制局一般不予审核,确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经市政府同意后增列入计划。第三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第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法制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前介入,指导起草并参与调研论证或考察等工作。第十四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已列入江门市政府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报送江门市法制局,同时附送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三)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及主要存在问题的说明;(四)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第四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八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第十九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提交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部门:1、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不适宜发布的;3、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其他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4、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第二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四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第五章公布与解释第二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第二十六条江门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规范性文件文本原则上要在《江门日报》、政府网站上刊登。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和发布载体。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刊登。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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