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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梅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含桥梁、隧道、道路、环卫、水沟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的实施、项目储备库、年度建设计划、设计管理、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内容。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报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前期工作程序第五条市政工程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完善手续;(七)完善手续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的动工实施,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已经取得该建筑用地审批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明确市政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违约责任等目标。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的要求,保证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满足项目管理的合理需求。第九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是在城市规划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我市发展需要和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建立、储备一批前景较好、具备开工条件的市政工程后备项目。第十一条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情况报告,供决策参考。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是我市年度《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制订的依据。第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建库后,应根据设计图纸、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情况,及时修正和充实。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和退出机制。第十四条项目储备库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入库,具体如下:(一)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图纸已经完成,资金落实到位,相关审批手续尚未完成,征地拆迁未完成,初步设计图纸需进行论证。(二)征地拆迁阶段。施工图纸已经完成,资金落实到位,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施工要求。(三)具备动工条件阶段。施工图纸已经完成,资金落实到位,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征地拆迁达到施工要求,具备动工条件。第四章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有关部门的需求,在市政工程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投资规模,于每年第三季度负责编制下年度《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对新增项目,市市政管理部门综合统筹后对确需新增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后,补充纳入当年《市政工程建设计划》。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二)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三)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四)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第十七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于亟需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设计做到施工图阶段;(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第十八条对市政工程重点项目,市市政管理部门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第五章设计管理第十九条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二十条市政工程大中型市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后,所需前期工作经费按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三个季度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勘察费;(二)设计费;(三)研究试验费;(四)可行性研究费;(五)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六)概算审查费;(七)咨询评审费;(八)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九)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可以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业主或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市政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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