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茂府规〔2018〕9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茂名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和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第五条市质监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六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第三章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七条资助范围(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承担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4.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5.承办国际、国家或广东省重大标准化活动;(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五)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六)承担国家、省、地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七)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第八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四)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第九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第十一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第十二条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资助额度:每承担1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三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额度: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在原等级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助:转化为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万元,转化为地方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5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0万元,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0万元。第十四条承担国家、省、地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额度:每承担1个国家、省、地方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第十五条对创建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第十六条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规性项目(标准化发展规划、路线图等)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实行事后奖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5月份(具体时间以市质监局公告为准),5月以前完成的项目方可参与申请,5月以后完成的项目须参与下一年度的资金申报。市质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的工作指南,并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县级市辖区内单位将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意见后交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由当地质监局统一汇总后提交到市质监局;市属的单位直接向市市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五)申请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接受资助的,应提交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六)其他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指定的相关材料。第二十条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实行闭门审核制度,评审过程市质监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并共同派出监督员。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标准化人才专家库抽取,当专家库人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由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应为单数,评审组原则上由5名专家组成。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专家组成员应主动向评审组申报并回避审查。第二十三条项目通过专家审查后,由市质监局汇总评审结果后,会同市财政局形成资金资助计划(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由市质监局和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专项资金。第五章专项资金划拨、管理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奖励或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再由区、县级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市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银行账户。第二十六条资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奖励或资助款后要按照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从严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应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第二十九条资金资助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条市质监局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申报指南;(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将每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质监局。该项工作列入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表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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