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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缓冲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绿道的功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绿道缓冲区是指围绕绿道进行生态控制的范围。缓冲区范围大小根据绿道类型不同分别确定:生态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郊野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100米;都市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米。第三条本市区域内的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缓冲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绿道缓冲区应纳入区域绿地、城市绿地的范畴,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林业、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路、工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缓冲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道缓冲区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六条绿道缓冲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现有的景观,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第七条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第八条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条绿道缓冲区的配套项目如不能与绿道慢行道同步建设,须预留相应的控制区域。第十条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和项目外,在绿道缓冲区内严格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一)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二)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三)体育运动设施:滑草场、马术表演场等;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四)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五)游憩服务设施: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六)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其他林地。第十一条绿道缓冲区土地规划严格审批,不符合绿道规划建设要求的不批准使用。新建(构)筑物要尽量采用生态建材及符合绿道的风格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缓冲区修建建(构)筑物。第十二条绿道缓冲区原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可改造成景观小品或者绿道配套设施,不符合绿道景观或功能要求的建(构)筑物须逐步向缓冲区外搬迁,按相关要求营造生态景观。第十三条如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在绿道缓冲区工程施工(市政管线等)破坏绿道景观及各类设施,待工程完成时,须对破坏的景观及各类设施进行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状。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绿道缓冲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不影响建(构)筑物及交通的正常使用。(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标识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五)没有外露垃圾、污水、杂物等。第十五条绿道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随意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二)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打球、游泳等体育活动。(三)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砍伐树木。(四)捕捉动物及其他伤害动物行为。(五)堆放废弃物、焚烧垃圾、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等行为。(六)在绿道缓冲区指定区域外营火、烧烤、垂钓、宿营。(七)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开荒等危及自然生态的活动。(八)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和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绿道缓冲区一切商业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的商店、饭店不符合绿道缓冲区管理要求的应逐步迁出。第十七条在绿道缓冲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绿道景观及使用。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绿道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缓冲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十八条缓冲区内原有坟墓周边环境应通过配置绿化等措施进行整治,区内不得新建坟墓。第十九条非法破坏绿道标志和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在绿道缓冲区进行建设、砍伐、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绿道缓冲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道缓冲区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侵占绿道缓冲区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肇庆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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