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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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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31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经费由区、镇财政解决。有条件的集体也可在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所包含的用地安置补助费解决。区、镇政府要按照培训的目标和任务,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专项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培训经费的使用第三条享受培训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单位。2、培训的人员为首次参加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3、经过培训,有85%以上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4、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年内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第四条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技能工种培训的收费标准执行。坚持培训与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原则,培训经费实行分期支付办法。首期支付为收费标准的70%;85%以上的培训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再支付收费标准的10%;余下20%,待参加培训的人员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时再行支付。第五条培训单位按规定开展的就业培训,每季度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支付培训经费。1、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培训经费的申请。(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证》复印件。(4)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5)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参加培训人员的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2、支付程序:(1)在本区范围内参加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支付培训经费申请,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培训单位。(2)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支付培训经费申请,逐级上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督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培训单位。第三章培训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费等,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培训单位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台账,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台账。第九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第十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农业农村培训经费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3月31日印发抄送:市委办,市委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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