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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等级公路绿化建设。本办法所称公路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绿化物,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对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进行合理覆盖的活动。第三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绿化发展计划,统筹统一规划、建设。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乡道、村道的公路,负有养护职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要求,对其负有养护职责的公路实施绿化。第四条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茂名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全市公路的绿化管理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规定。第六条公路绿化项目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第二章公路绿化规划设计第七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公路绿化设计。公路绿化设计应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第八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景观协调,易于养护”的原则,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公路绿化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将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根据公路沿线地形、地貌的变化和桥涵构筑物的走向,合理设计乔、灌、花、草的配置,使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第十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第十一条公路绿化规划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规划,按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CB04-2010)设计。第三章绿化工程建设和验收第十三条茂名市财政部门以及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负责公路绿化项目概预算审批。第十四条公路绿化项目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实行部门自行采购,年限总额为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组织投资规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第十五条工程管理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市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全市公路绿化规划及监督指导工作,对绿化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并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第十六条公路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一)平原地区:成活率达90%为合格,95%(含)以上为优良;保存率达85%为合格,90%(含)以上为优良。(二)山区:成活率达85%为合格,90%(含)以上为优良;保存率达80%为合格,85%(含)以上为优良。(三)沙、碱、干旱区:成活率达75%为合格,80%(含)以上为优良;保存率达70%为合格,75%(含)以上为优良。第十七条对投资规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市交通公路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对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第四章绿化管护第十八条公路绿化日常管护坚持“属地管理,专人专管”的原则。绿化管护作业内容根据不同的抚育对象和实际情况确定,应包括浇水、施肥、整形修剪、中耕除草、防治病虫害、保洁、排涝、刷白、防寒防盐、巡视、防火、资源普查等一系列培育工作。整形修剪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不使树冠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第十九条县级交通公路部门和公路养护站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负责公路绿化的日常养护,依法制止非法采伐公路绿化树木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公安、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公路沿线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路绿化树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护公路绿化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群众纠纷,阻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采伐公路绿化树木的行为。属地林业、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伐公路绿化树木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采伐更新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采伐公路绿化树木。公路绿化树木的更新采伐,应贯彻以绿化为主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进行。采伐更新公路绿化林木,应当由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交通主管受理并审核同意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经批准后进行采伐更新:(一)公路绿化树木过密且不宜移植,需进行抚育采伐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树木确已进入衰老期,或者品种严重退化的;(三)公路改建、扩建工程需采伐公路绿化树木;(三)原有公路绿化树木影响通信、通电及光缆等设施架设的;(四)开设道口需采伐公路绿化树木的;(五)公路绿化树木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六)公路绿化树木发生大规模病虫害,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采伐更新的;(七)生长势弱,绿化效果差,影响路容路貌的;(八)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采伐更新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伐更新的。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绿化树木可能产生危及交通、人身、财产的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交通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处理。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树木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公路绿化树木因倾倒、树枝坠落等原因危及公路、公路设施以及行人、过往车辆的安全。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违反规定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第二十四条公路绿化树木的采伐,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规定的数量、方式和期限进行。第二十五条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第二十六条采伐的公路绿化树木需要运输的,必须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后,才能运输林木。没有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公路绿化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公路绿化树木采伐作业要求:(一)注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现场组织井然有序,两端设定作业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二)不因采伐公路绿化树木采伐中断交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到交管部门办理临时封路或占路手续,申请交警配合采伐工作,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绿化树木采伐的收益,应用于绿化更新、公路生态绿化或者公路绿化管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公路绿化用地。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其赔(补)偿损失,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盗伐、滥伐或者损坏公路绿化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绿化树木、花草的;(三)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公路绿化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四)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五)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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