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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办理流程,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指定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下称《行政执法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镇区政府。第四条本市范围内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市属部门的法制科室,镇区的法制办)依照本办法,统一向市法制局申请办理。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法制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申领《行政执法证》前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对考试、持证等情况建立档案。第二章申领《行政执法证》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含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参加市法制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下称“系统”)提出申请,并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提交以下资料(资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二)《实有人员明细》。《实有人员明细》是指从中山市机构编制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导出,证明本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编制身份的材料。《实有人员明细》备注处应注明该人员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时间和成绩。第八条市法制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第三章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第九条《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换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二)仍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条件;(四)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考试合格。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记载的内容(如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职别等)发生变更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制局申请补办《行政执法证》。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或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声明作废,并向市法制局申请补办。第十三条换领或补办《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系统提出申请,并于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关于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的函》;(二)原《行政执法证》(遗失补办除外);(三)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以及注明刊载日期和版面的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或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声明打印件。换领执法证需提供第(一)、(二)项资料。补办执法证需提供第(一)、(二)、(三)项资料。上述第(二)、(三)项,可于领取新证时提交。第十四条市法制局应当自系统受理换领(补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持有原2年有效期《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期届满3年(含)之内可直接申领《行政执法证》;3年以上的,须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合格后,按照本章申领《行政执法证》程序办理。第四章注销与再次申领《行政执法证》第十六条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一)调离执法岗位的;(二)调往其他执法单位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一)的,由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注销后重回执法岗位的,按照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程序办理。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二)的,由原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并由调往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申领《行政执法证》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七条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系统提出注销申请,并将已注销执法证交还市法制局统一销毁。第十八条注销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自原证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超过5年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合格。第五章培训与考试第十九条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保留5年。第二十条参加培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一)培训期间被登记无故缺勤3次或以上;(二)考试冒名顶替;(三)考试作弊被警告后未改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山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规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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