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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依法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在本市自有或租赁固定的办公用房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四)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驻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驻清分支机构的人员,须满足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以及本机构聘用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两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暂停开展业务的情形;(六)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四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驻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辖区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招标代理活动做出评价。第二章诚信登记管理第五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诚信登记管理,诚信登记分为年度诚信登记、单项诚信登记两种方式。第六条申请诚信登记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诚信手册。第七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该取得诚信手册。第八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诚信手册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在清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诚信登记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有效期满前未办理申请延续的,其诚信手册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九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清承接业务后,应组建项目班子。每个项目班子应由不少于4名人员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专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第十条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分支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诚信手册交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注销。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招标业务的,还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登记手续,擅自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第十四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有参与违法工程招标代理、非法挂靠、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的,由具体实施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手册,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管理、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抓好管理。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公正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十七条被取消诚信登记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二年内不予办理诚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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