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梅州产业园区

广东梅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梅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委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1人,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一)领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二)单位委员包括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管委会、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文化、旅游、林业、农业、监察、法制、人防、消防、供电、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三)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四)公众代表。公众代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作为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三)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五)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和1名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内外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商业物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专家库,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第九条全体成员会议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县(市)的县城总体规划,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审议梅州市域、市区(本文所称市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的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三)审议市域和城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1.市域高速公路、铁路(高铁)选线及铁路(高铁)站场选址;2.城市22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3.城市饮用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4.城市5万m³/d规模以上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垃圾填埋场、焚烧厂选址;6.城市燃气门站、储备库选址;7.城市殡仪馆选址;8.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为主干道)选线、改线及道路断面;9.城市跨越梅江的桥梁、城市主干道的立交选址及道路断面;10.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交审议的项目。(四)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五)审议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江两岸等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6层及以上或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市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等设计方案。(六)审议市级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七)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修改。(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下列事项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无需再报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一)审议市区及梅州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核定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二)审议市域和城市重要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1.汽车客运站场、公交站场选址;2.城市11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3.城市5万m³/d规模以下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4.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40米的道路为次干道)选线、改线及道路断面。(三)审议城市一般地区或较小规模(0.5平方公里以下)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沿40米及以上道路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层数10层(高度30米)及以上16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建筑规模1.5—3.0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用地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公园、用地面积0.5—1.0万平方米的广场等设计方案。(四)审议旧城改造项目规划。(五)审议城乡规划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议事制度。(一)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议题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代表应列席会议。(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时间确定为每年3、6、9、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四)市规划委员会单位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部门席位制单位委员第一会议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应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专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获聘任。(五)会议议程。1.会议召开前10天,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及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相关委员;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进行表决或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确定,对一般审议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重要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5.宣布表决结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宣布。(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单位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和表决意见,以密封形式交由第二会议人在会议当天提交。专家委员的书面意见必须以密封形式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表决期间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拆封和统计。(七)市规划委员会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正、副主任审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八)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二)专家会议参会人数不作具体规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城乡规划局、审议议题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委员参加,专家人员不得少于9名,也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奇数递增参加会议人数。(三)专家会议召开时间、次数可由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具体安排,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时间定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四)会议程序:1.会议召开前10天,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报请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5天通知参会委员,并提前2天将议程及与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至各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4.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议题出现重大分歧时,应进行表决;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原则上采取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5.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对出现重大分歧议题的表决,应如实记录表决结果。(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委员的书面意见一并纳入会议意见文稿。(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派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签发,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七)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定不通过的,申报单位需按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第十三条其他议事工作要求。(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二)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列席人员应回避会议表决程序。(三)会议可邀请公众旁听,适宜公开的审议事项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四)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应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梅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