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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表彰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第三条评选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对于已获得“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查。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云浮市城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的绿化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指标要求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须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管养一年以上。第三章申报方法第五条申报单位对照《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评分标准》和《云浮市城区园林式住宅小区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七月份。第六条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二)绿化方案总平面图;(三)绿化建设、管养情况的总结;(四)其它有关材料;(五)能反映单位绿化景观特点的彩照一套,并附文字说明。上述申报材料装订后一式三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考核内容与评选第七条“园林式单位”、“园林式住宅小区”的考核内容:(一)绿化指标。绿地率要求: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35%;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二)绿化景观。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2.可绿面积乔、灌、草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3.公共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有园林小品或相应的休闲活动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花草布置面积占绿地总面积3%以上,四季有花;5.利用栅栏、围墙、花架、屋顶、河岸等各种载体进行立体绿化。(三)绿化管护。1.有绿化养护管理制度;2.有专(兼)职的绿化养护管理人员或有委托养护合同;3.养护工作台帐等资料齐全;4.养护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5.养护管理良好:(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2)修剪造型整齐、无枯枝;(3)病虫害控制率≥90%。6.无擅自占用绿地,无明显人为破坏现象。(四)环境质量。1.清洁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2.秩序良好,无“五乱”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3.防盗网、空调、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第八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分,提出评审意见。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评为市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议方案报云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由云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获得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第十一条已获得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云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园林式住宅小区”称号。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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