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所有人不明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协调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16〕46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所有人不明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下称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5〕2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第三条市打私办负责牵头组织海关、财政、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检验检疫部门协调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相关问题。无主进口商品协调处理工作依法接受省海防与打私办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无主进口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进口应税、应证或者禁止、限制入境的货物、物品;(二)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或者合法取得的证明;(三)行政执法机关无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收缴决定的。第五条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第二章处理程序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无主进口商品案件时应当立案调查,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后,应当依法查找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对确因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依法确认为无主进口商品并移送市打私办依法统一协调处理。需跨地域移送的,由市打私办报省海防与打私办批准移送。各区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应当按程序依法确认为无主进口商品并报区打私办,由区打私办报请市打私办统一协调处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移交处理无主进口商品时,应制作移送处理的请求函以及案情报告,说明案件受理、查处的情况及移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商品移送清单。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等随清单一并移交。第九条无主进口商品实行公物仓管理。除不可移动、不适宜移动等特殊情况外,无主进口商品均应存放在指定的公物仓内。对于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无主进口商品,应当存放在具有合法资质并符合存放要求的公物仓。公物仓既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或由财政部门、打私办、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租赁的专门用于存放罚没物品的仓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打私办、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建设(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第十条市打私办在收到移交无主进口商品请求及移交清单的5日内,组织与案件及无主进口商品处理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无主进口商品条件,或者案件仍有需要补充调查必要的,应当及时退回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无主进口商品条件的,市打私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打私办网站上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通知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在7日内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的,市打私办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打私办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期限为60日的认领公告。第十二条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或者所有人持相关证明认领的,由市打私办组织案件主办部门以及相关职能单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打私办应当将案件及时退还原行政执法机关,由原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易腐、易变质货物、物品已先行处理的,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一并交由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市打私办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无主进口商品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不符合国家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货物或物品,由市打私办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无主进口商品,适宜拍卖的,由市打私办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处理,所得款项缴入市级国库。第十四条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但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无主进口商品,市打私办应当协调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职能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第十五条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主进口商品,由市打私办牵头协调查获的执法单位等有关部门予以销毁。若该无主进口商品为冻品,可按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严禁用作动物饲料,或可能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的其他用途。销毁无主进口商品或无害化处理冻品时,市打私办在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填写《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记表》或《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按程序报市打私办领导审批,案情重大或存在争议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或处理,市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监督,市打私办、区打私办、查获商品的执法单位具体执行。销毁或处理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处理执行记录,并拍照存档。《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记表》或《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经销毁、处理及监督的有关人员签名后,由市打私办和查获单位各留一份存档。第十六条无害化处理单位应具备《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无害化处理单位可以向市打私办提交承接无害化处理业务的书面申请材料,市打私办应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后,对符合处理资质的单位予以确认。市打私办与承接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属委托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责任等法律关系,承接无害化处理单位应签订《责任承诺书》。市打私办对无害化处理单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发现不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市打私办应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委托关系;对违反委托协议约定的,市打私办应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打私办在拍卖、销毁无主进口商品或无害化处理冻品之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海防与打私办备案。第三章价格评估和拍卖第十八条适宜拍卖的无主进口商品拍卖保留价格,由市打私办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十九条无主进口商品拍卖机构的选定方法,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主进口商品拍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专卖、专营及其他在流通或使用上有限制的无主进口商品拍卖,竞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并在拍卖公告中一并说明。拍卖前,由市打私办对竞买者购买资格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举行拍卖会时,市打私办与查获单位分别派人到现场监督,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50万元以下(含)的无主进口商品,可由市打私办和查获单位研究调价后再次举行拍卖,调价幅度不得超过15%。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50万元以上和经一次调价仍未成交的50万元以下的物品,由拍卖行出具调价报告,经原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认为拍卖行出具的调价报告合理的,由市打私办商查获单位研究后另行拍卖。第四章先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属于可拍卖处理的无主进口商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市打私办可以依法先行处理。需先行处理的无主进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按照省海防与打私办公布管理目录的执行。第二十四条市打私办在适用先行处理程序时应牵头进行联合审查、检验检疫、价格评估和备案等程序。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市打私办应当协调查获单位交由专管机关或者按照危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鲜活品和易腐烂物品,经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职能的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我市关于选定拍卖机构的相关制度选定拍卖机构,现场公开拍卖处理;拍卖保留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确定。因条件限制,实行拍卖将使其价值降低或灭失以及单案价值低于2000元的,经市打私办商查获单位研究确定,采取“价比三家”的公开竞价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变卖给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所得款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第五章所得款项和经费使用第二十七条无主进口商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第二十八条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费用主要包括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仓储、运输、检验检测、价格评估、佣金和销毁等协调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工作经费可从上级拨付的缉私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打私办向市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核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打私办协调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结束后,应当及时函告查获商品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无主进口商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查获部门办案资料、《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移交函》《无主进口商品联合审查表》《协助调查处理公告》《认领公告》、备案情况、检验检疫、价格鉴定、拍卖、销毁以及所得款项等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市打私办对无主进口商品协调处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省海防与打私办的监管,同时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对各区(行政执法机关)涉无主进口商品案件的报告、移送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