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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住宅项目内商业等非居民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或者建筑面积大于850平方米)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用电电能计量箱内开关止(含开关、表箱和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线路及其建设工程,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高压分接箱、高压线路、变配电站、低压线路、低压分接箱、设备基础、计量配套装置等。住宅项目施工用电建设、征地、拆迁、配电房建设、项目内电缆沟建设、自备供电系统建设等,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另行投资建设。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五条市住建、城乡规划、物价、经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后,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依法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小区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八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达到供电容量的规定标准。高于供电容量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约定标准。第十条城乡规划、住建部门组织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宅项目建筑图纸时,应就供配电设施建设情况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备齐相关报装资料并提供住宅项目建筑设计图纸,到供电企业办理报装施工用电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施工用电报装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到现场勘查,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规范确定供电方案。第十二条供电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应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供电方式、建设时限、费用支付、供电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开发建设单位需提高设备、材料规格的,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并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补差价等事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和建设由供电企业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中必须招标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设施施工中,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供电企业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七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办理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时将供配电设施是否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明确告知购房者。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配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程,制订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作业记录。第二十一条供配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为供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开展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按照物价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支付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后,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再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相关的任何费用。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并按时供电,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八条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所需的费用(如临时用电工程费用、临时接电费)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建立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动态管理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监审。并根据监审结果,适时调整和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应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项目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与供电企业协商一致,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及运行维护。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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