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与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实施、修订、考核、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国家和省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县、镇三级管理,延伸到农村、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第七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变化情况,可在原有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等。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第八条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市、区)应急办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第九条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由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六)内容完整,基本要素齐全;(七)文字简洁规范,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六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应急办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是强化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处置权限划分,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第十八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相关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第十九条处置工作方案由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简要操作流程,队伍、物资、设备等应急资源情况及相关通讯录,力量部署及交通流线图、各类表格样式等。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本县(市、区)、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先报市政府同意;(二)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各有关单位出具意见;(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四)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五)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市应急办初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六)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后转市法制局审查,并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报批。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的有关做法。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报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二)编制原则;(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五)对分岐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市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审查,并以本部门名义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第二十五条市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可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第二十六条由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第二十七条市、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县级政府名义印发。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市、县级的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单位)印发。市、县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第二十八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并抄送省政府应急办及市委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梅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审议通过的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市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市有关单位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修订后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为重点。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市、县两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市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市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市应急办或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第三十九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市专项指挥机构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第四十条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二)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后;(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已经调整或相关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发生变化;(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时;(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时;(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时;(八)出现其他有必要及时修订的情形。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第七章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列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市应急委定期对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五)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演练工作情况;(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八)应急预案管理资金保障情况;(九)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各级各有关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第四十五条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培训、演练等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案编制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