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政策文号:惠府〔2024〕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经批准,项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其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第五条市政府明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第八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二)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五)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3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第十条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对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或委托市场化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可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十四条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等工作,可根据需要依法依规选取社会化编制单位协助。第十六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的房屋建筑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衔接,及时提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此外,对于估算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还需征求财政、行业主管的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建设方案符合惠州发展实际,避免出现工程造价虚高等问题。交通、水利、市政工程、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前期论证审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十条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论证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由项目使用单位按以下规定程序申报:(一)对于已列入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估算总投资超2000万元(含2000万元),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出具批复;对于估算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出具批复。(二)对于未列入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的建议书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不能以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三年滚动计划等代替投资决策。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对项目建设面积和规模、功能使用缓急等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预期目标过高、功能过度超前、价格虚高的设计方案。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把关,根据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出具批复。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变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模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在制定标的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程招标文件时,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标的超5亿元(含5亿元)的,在征求上述部门意见的同时,还须报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要履行合同监管职责,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分别与参建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约定特别要明确项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以及工程进度和时限等控制目标。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第二十九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资金清算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通过合同约定。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1-2宗有代表性的当年度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当年度没有建成的项目除外),并将评价报告抄送市纪委监委及市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对于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对于自行组织建设模式中实施市场化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投资估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约束和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对估算总投资超1亿元的建设项目,加强对参建各方在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关键风险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等情况的抽查检查,并将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通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第四十二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合理规范应用评价结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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