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肇府〔2010〕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市政府和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划和计划编制、协调监督等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市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章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预备制度和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度。市发展改革局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经过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的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八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中选取。凡申请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二)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三)自筹资金已落实。(四)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条件。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和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市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25%或新增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定。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性信贷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审定。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市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四)初步设计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概算审批,市发展改革局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六)开工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小型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三)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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