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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技术咨询和科学指导作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工作运行和管理活动。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条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主要包括:(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改进薄弱环节提供科学、系统的建议;(二)受委托对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三)对市内发生的较为重要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突发事件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分析和评估;(四)参与市级相关类别应急预案和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和评估工作;(五)为市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市应急管理平台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六)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和帮助市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服务工作;(七)办理市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人员组成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及综合管理类等五类专家学者组成。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具有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技术水平或者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三)关心热爱应急管理工作,有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第六条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一)市应急办向社会发布专家组成员推荐公告,明确推荐范围、推荐要求、推荐时间等事项;(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推荐;(三)市应急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拟名单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四)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名单;(五)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明确聘任期限;(六)其他需要采取的程序。第四章专家管理第七条专家组对市政府、市应急委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由市应办管理。第八条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第九条因出现下列情况,市应急办应当办理专家组成员退出专家组的手续:(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应急管理专家工作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市应办履行终止手续;(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组成员资格;(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市应办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四)调离市区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聘任期满自动解聘的,其证书可以由专家保留;聘任期限未满因各种原因退出专家组的,其证书应由市应办收回或公告作废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条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一)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专家组座谈会议,总结、汇报专家上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专家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三)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由召集人主持,研究确定年度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第十一条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由市应办报送市应急委或有关部门。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论文等,由市应办视情况呈送市应急委领导或向有关刊物推荐刊发。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围绕全市应急管理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发布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保密:(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的有关涉密工作;(二)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隶属的工作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第十四条市应急办会同专家组研究提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府办(财务科)共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书面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示。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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