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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信息管理,促进交通数据共享与交换,提高交通信息为行业管理、公众出行和安全应急服务的水平,建设智慧城市,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行业涉及交通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各相关单位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涉及交通的数字化信息。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方面。第四条交通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合法使用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篡改、封锁、垄断交通信息资源。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机构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全市的交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全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公路、统计、气象、口岸等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及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准确向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供交通信息数据,提升交通信息资源数据管理服务质量。第八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协同各相关单位,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发展趋势及行业业务需求适时更新《珠海市交通信息综合服务标准体系》。第三章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汇聚、传输第九条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类别、名称、表达形式、更新频度、共享方式等按《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综合服务标准体系》执行。第十条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应纳入所属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行管理需要,及时更新和升级交通信息化系统。已建的交通信息化系统不符合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的,应逐步改建。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建设的涉及交通的信息化系统及信息标准应符合市信息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并征询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意见。第十二条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的采集技术手段、采集颗粒度以及处理模型应满足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第十三条信息传输接口及通讯规范应遵循信息传输标准,遇特殊情形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四条因交通信息资源数据汇聚产生的交通数据接口及系统开发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应按照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的数据采集分类和共享要求等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浮动车辆信息数据更新频率小于5秒钟。(二)公共交通的实时原始数据应包括线路、实时位置、实时速度、到站信息、车辆信息等信息。(三)自行车租赁数据应包含站点名称、位置、剩余车辆数等信息。(四)天气信息数据应包含发布时间、天气类型、天气描述、风力、温度、湿度等信息。(五)客运数据应包含客车、客船、铁路、航班的基本信息。(六)货运数据应包含公路运输(珠海枢纽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物流园区等相关数据。(七)时空信息数据、道路交通数据、静态交通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应按照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标准采集。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的交通信息资源应当提供给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涉秘的应按保密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在交通信息采集过程中,应按交通信息数据标准和质量要求采集。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的交通数据采集系统应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故障系统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应12小时内通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并及时修复;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缘故等需要临时关闭的,应提前3日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的交通信息资源应依据信息传输标准传输数据,如需更换传输方式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第四章交通信息资源保管第十九条交通信息资源在未进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前,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交通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和传输。第二十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汇聚的交通信息数据处置、应用和发布,并按照规定实现与省级交通信息系统对接。第二十一条交通信息数据保存期限应依据数据存储标准要求或交通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原则上动态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静态信息永久保存。第二十二条交通信息数据的存储方式应依据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数据存储标准,有其他情形应提前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应保证信息数据的存储质量,不得在存储过程中篡改数据,并采取措施防范数据丢失,并逐步应用珠海市大数据中心存储。第五章交通信息应用及共享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安全、合理、有效的利用交通信息资源。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手机运行程序(APP)、交通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交通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市有关单位需要应用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信息资源进行开发研究,应向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交通信息数据保密和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分为全面共享、局部共享、保密共享。具体共享方式和共享管理单位依据《珠海市交通信息综合服务标准体系》执行。第二十八条基础公共数据和行政机关之间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法实现平台共享时,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第六章交通数据资源安全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应保障交通信息资源在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质量,做好信息灾备工作,避免造成数据的缺失、泄露。遇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数据安全问题,应12小时内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第三十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密共享的数据,防范数据泄露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第七章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各类交通数据的种类、频度、安全防范、保密措施等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互相抄告。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采集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定期对交通信息资源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数据提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纳入企业诚信和服务质量考核。第三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传输可全面共享的数据的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改正,并依据《统计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邮政法》、《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委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四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处理:(一)篡改政府信息内容;(二)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拖延提供应当共享的政府信息;(三)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四)故意隐瞒应提供信息;(五)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相关标准参见附表《珠海市交通信息分类列表》,涉计到采集、传输、共享以及接口规范参见《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综合服务标准体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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