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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港口管理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出行及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潮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潮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即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应急用车。第四条普通公务出行尽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保障的方式解决。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办法调配管理。第五条对划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划定区域外出行的,交通费用报销按潮财行[2015]7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划定区域,是指潮州市湘桥、枫溪区2个行政区域。第六条保留的机要通信、保密、应急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审计和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审计和公开工作由规费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监督由局办公室负责。第二章车辆配置及更新第七条按照市车改方案要求,本单位保留的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1辆,为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应急用车,主要用于:1、机要通信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并保障日常公文交换需求;2、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3、执行涉及保密、安全的公务。保留的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第八条车辆的正常报废更新,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用于机要通信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第三章公务出行保障第九条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普通公务活动,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安排用车。其中,机要通信、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二)传送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其余文件的传送,由主办科室单位自行负责)。(三)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四)接待国家有关部委及兄弟省、市有关部门来潮需陪同的活动。(五)接送以本单位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六)执行需要保障安全的公务活动。(七)其它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及执法工作。第十条在划定区域内进行公务活动,不符合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由出行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第十一条在划定区域外(本省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安排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一)接待国家有关部委及兄弟省、市有关部门来潮需我局陪同的活动。(二)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行。(三)出行人数3人及以上。(四)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因公出行。第十二条在划定区域外(本省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虽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不安排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一)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可到达目的地。(二)出行时间超过3个自然日(不含)。(三)可调配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等于或少于1辆。第十三条离开本省进行公务活动的,除相邻省份外一般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赴相邻省份的出行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酌情安排出行方式。第十四条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定点单位租赁社会化车辆,其余由出行人自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个人车辆解决。可乘坐飞机、轨道交通等快捷交通工具的,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第十五条租赁社会化车辆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交通费用,并严格控制租赁范围。第十六条在潮州市境内(不包括湘桥区和枫溪区)进行公务活动,出差人员选择私家车辆出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领取往返交通费补助;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出行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交通费补助。第四章车辆调度和使用第十七条用车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出行需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应提前填写《因公使用交通工具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办公室依照本办法核定出行方式。同意安排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安排;无法安排的,由局办公室注明原因并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第十九条划定区域以外的公务用车,申请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申请,完成任务后补办手续。各科室因公出行,除规定办理时限的公务外,应尽量避免集中时间多批次用车。第二十条局办公室通过共性公文系统向单位内部公示车辆使用记录,并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政务公开范围通过单位公众网站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监督。第五章车辆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及有关司勤人员,对车辆实行专人管理。(一)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每次出行,由执行任务司勤人员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经乘车人签字确认,于任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交局办公室车管负责人。(三)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本单位停放。执行任务时,司勤人员应随身保管所有证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在临时停放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司勤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四)局办公室为每台车辆统一配备加油卡,司勤人员必须凭卡按规定油品标号为车辆加油。确因特殊情况加油站无法刷卡的,经口头请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凭该站出具的无法刷加油卡证明报销。(五)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在指定的车辆协议维修企业进行(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除外)。在离开划定区域执行任务期间发生的应急维修,经口头请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按照保障行驶安全的原则就近选择维修厂,凭厂家开具的发票和维修清单报销。(六)车辆执行任务发生的路桥费使用粤通卡结算,停车费、不能使用粤通卡结算的路桥费按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七)车辆投保必须在指定的车辆保险协议承保企业进行。第二十二条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实行单车核算。局办公室定期组织司勤人员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养和单车核算情况,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推进节能减排,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第六章司勤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保留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由局办公室管理并考核,转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由局使用科室管理并考核。第二十四条租赁社会化车辆时,由承租单位提供司勤人员,并负责司勤人员食宿。第二十五条司勤人员应自觉参加安全知识和车辆驾驶、修理技术的业务学习,增强服务意识。同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保留公务车辆发生损坏、被盗及交通事故时,司勤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自觉配合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在事后提交报告。因司勤人员主观过错发生损坏、被盗及责任事故或受到违章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性质由司勤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局配置海港管理处非定编车辆一部,主要用于港口日常巡查、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监装、监卸,港口规费征收等公务活动,其调度、使用、管理和维护由港务管理科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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