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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配备标准;(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置换、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三)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系统衔接,推动资产处置无纸化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予以管理;(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本单位国有资产建设、管理和使用主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推动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在部门预算工作中同步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年度购置、更新计划;(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七)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八)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市财政局委托、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以及我市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购置。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更新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连同相关批复文件和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其中:1.属购置公务用车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情况审核后,在年度预算中预留相应资金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实际购置公务用车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中山市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联合审批小组有关程序审批;2.属购置办公设备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情况,通过办公设备购置财政内部联审小组有关程序审批;3.属购建或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和租赁公有物业审批联席会议有关程序审批。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市财政局按资产分类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未经批准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在统一招租平台进行招租,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不变,产权主体仍为市财政局,管理主体仍为原行政事业单位。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成本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捐赠、报损及报废等。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维护、维修成本高于剩余价值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中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通过收回、调剂、处置等方式,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还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按资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转让与置换应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涉密资产,应按相关保密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完善相关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成本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第六章资产收益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益。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章资产评估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出售以及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由市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八章资产清查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方法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依法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市政府及市财政局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四十八条市财政局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第九章产权纠纷调处第四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调解、裁定,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处理。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十章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第五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五十三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利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现状及其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在用及管理的资产及时通过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实行资产信息化管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入户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二)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包括购建、调入、接收捐赠)的房屋、土地,须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取得确权证明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并负责将产权证办理至市财政局名下。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做好资产移交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三)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产权、统一调配、统一保管的管理模式,即不动产产权属中山市人民政府,产权人统一登记为市财政局,产权证由市财政局负责保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占用、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及修缮维护,规范会计核算。(四)其他资产应在采购完毕后及时进行资产登记。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应办理资产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办理资产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办公用房等,由市财政局作为登记产权人向行政事业单位或代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或代建单位凭授权委托书和市政府有关项目建设批复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立项手续,通过立项批复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或代建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并由项目建设主体持立项批复和授权委托书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综合验收、房产办证等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五十八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五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六十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或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府〔1995〕14号)、《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99〕143号)及《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中府〔2002〕49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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