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推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扶持经费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产业等行业(领域)组织实施。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从2023年起,每年面向企业遴选2个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培训基地还应承担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与2个以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工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30%以上。(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四)与3家以上大、中专院校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职业(工种)与合作院校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职业院校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第七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要按照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控制数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第八条符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报送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一)申报材料1.《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2.《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二)人员材料花名册、师资简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设备材料培训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等;培训设备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对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九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区)推荐。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开展本县(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推荐工作,确定本县(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推荐单位上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专家评审。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组,按照择优要求,经审查资料、实地勘验、讨论研究,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三)公示公布。将候选单位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第十条对获得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经费一次性划拨。扶持经费主要用于申报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个以上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300人。(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三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第十四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综合评估机制。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出具合格意见并颁发惠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称号,追回已发放的经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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