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7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4〕49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和使用功能。第七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是否为合法建筑等内容。(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贸易(不含零售)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第九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划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一)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对控股股东相同、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企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但各企业对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企业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三)对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行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各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权,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在茂名市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二)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十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第十一条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四)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已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市场主体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资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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