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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精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工作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落户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坚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则及学前教育“就近就便”的入园原则,结合学位实际,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就读工作。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入读幼儿园的,按照学前教育“就近就便”的入园原则,根据监护人及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布的幼儿园招生地段范围安排适龄(3—6周岁)幼儿就近入园。所需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拟入园幼儿的免疫接种查验证明。第五条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根据监护人及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布的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安排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所需材料:监护人及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读初中的适龄青少年申请回我市报考普通高中的,可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并签署具有义务教育阶段完整学籍承诺书,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中心(招生办)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按当年我市中考招生政策办理录取手续。第七条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根据学生报读志愿,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学生。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申请转入我市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若就近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或收取借读费。所需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第九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适龄青少年,申请转入我市继续就读普通高中的,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学生家长自行联系就读学校并经学校考核同意后,由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学仅限高一下学期和高二,高三不得办理转学。所需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外省转入必须有相应的档案材料)。第十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读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所需材料:学生个人申请(须由学生和家长亲笔签名)、《韶关市中等职业学校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教育局、转入教育局盖章存档)。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二年级转学生不得跨专业转学。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人口流动变化年度监测分析制度,根据监测分析结论,科学调整教育资源布局,保障新增学位需求。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调整优化中小学校布局,落实城镇住宅小区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增加中心城区和人口流入较多的县城学位供给。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及市直属学校学龄人口的入学、转学工作;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学龄人口的入学、转学工作。第十四条本细则由韶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1年。第十五条如本细则与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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