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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梅州市振兴发展,推进梅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三条市规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四条市规委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一)政府委员包括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以及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固定列席单位,包括梅州嘉应新区管委会、市法制局、市城市供排水中心、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二)专家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以及办公室。(一)专家委员会是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政府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政府委员(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梅江区、梅县区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专家委员组成。(二)市规委会根据需要聘任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受市规委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市规委会或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视实际需要,顾问小组可采取到场参会、书面答复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专家顾问小组成员及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城乡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为市规委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和各县(市)的县城总体规划。(二)审议梅州市域、市区(本文所称市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相关专项规划。(三)审议市区及特定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四)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五)审议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核心区和控制区项目规划方案。(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⒈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的城市设计;⒉用地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⒊梅江一江两岸、沿40米及以上道路等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⒋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⒌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设计方案;⒍市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⒎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规划设计方案;⒏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等设计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项目。(八)市规委会章程的修改。(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委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对于需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当先提交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再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⒈用地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⒉梅江一江两岸、沿40米及以上道路等城市重点地段的一般建筑工程;⒊建筑规模1.5—3.0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⒋用地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公园规划设计方案;⒌用地面积0.5—1.0万平方米的广场规划设计方案;⒍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园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二)审议城乡规划方面制订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三)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办公室作为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二)负责市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三)负责市规委会委员的聘任、增补、取消、换届的前期准备工作。(四)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议事制度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一)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三)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四)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五)会议程序。⒈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并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列席;⒉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⒊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⒋市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⒌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逐项进行表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委员应明确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七)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二)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参会的专家委员应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议题相关部门出席会议。(三)会议召开时间、次数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四)会议程序。⒈根据需要,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会前踏勘;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至各委员;⒊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⒋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⒌市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⒍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五)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六)经审议通过不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其他议事工作要求。(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程同步通知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安排督察员列席会议;(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其本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或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市规委会办公室会前应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三)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四)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如适宜公开,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五)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材料与会议纪要加盖市规委会办公室印章后报送一份给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备督查。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市规委会确定的事项抓好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四章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第十二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委会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3个月内完成。第十三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聘任资格。(一)熟悉梅州市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具有梅州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二)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四条政府委员的产生。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一)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市政府审查。(二)推选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三)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市规委会办公室应在3个月内按程序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四)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六条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专家委员、公众代表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累计两次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五次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第十七条市规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具有议事权、表决权;(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三)市规委会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四)对市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市规委会委员的责任:(一)委员应向公共利益负责,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财物;(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七)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及议题信息。第十九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因形势发展需修改市规委会章程或制订相关细则,须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及工作细则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梅市府〔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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