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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制定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指导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牵头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牵头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市公安交警、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加或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用地、以人为本的原则;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作为依据。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六条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以下情形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用地性质变更或容积率调整涉及开发规模增加,导致交通流量较大增加的。(二)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规模调整,可能导致交通恶化的。(三)因交通聚集量增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用地规划方案,开展交通设施和交通需求的适应性评价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对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对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地块调整前后用地性质或开发规模的变化,分析调整方案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并对地块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套等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技术支撑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充分协调,互相反馈,保证交通影响评价结论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三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九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按照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情形执行。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更新规划方案预测其新增交通需求,分析地块更新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提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对更新方案提出优化建议;更新单元规划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还应确定地块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置等要求。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附件成果(技术支撑文件),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步报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充分协调,互相反馈,保证交通影响评价结论落实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第四章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二条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达到10公顷以上,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从交通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总体布局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系统的影响;结合相关规范,对其交通设施配置和内外交通组织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优化建议。第十四条对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与建设项目方案同步编制、相互反馈调整,并作为建设项目方案的附件成果。第十六条交通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前,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内容进行论证。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必要性交通改善措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改善措施,应当落实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根据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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