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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3〕499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市直机关用人方式,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5号)和《肇庆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办发〔2012〕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以劳动合同形式从社会上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纳入编制管理范畴,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或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雇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三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市编办负责对市直机关雇员进行指标核定、实名制登记和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直机关招考雇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雇员的薪金标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标准;市财政局负责雇员的相关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第二章雇员分类与配置第四条雇员分为后勤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三类。后勤服务雇员是指市直机关雇用的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普通雇员是指市直机关雇用的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高级雇员是指市直机关雇用的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五条市直机关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后勤服务雇员的数量由市编办根据市直机关原有的后勤服务人员数进行置换。普通雇员、高级雇员的数量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编委审批。鼓励市直机关节约行政编制,使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市直机关自愿减少1个行政编制,可置换2个普通雇员或高级雇员数。第三章雇员雇用条件与招考程序第六条雇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身体健康;(四)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五)普通雇员应具有雇用岗位需要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特殊,需要招考专门人才而降低学历要求的,须经市编委批准。高级雇员应具有雇用岗位需要的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七条市直机关应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招考雇员。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编委同意,可以通过其他选考方式雇用。第八条招考雇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使用雇员计划,并对使用雇员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类别、雇用岗位、雇用条件、雇用期限、招考方式和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具体说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编委申报下一年度的雇员使用计划。(二)审定计划。由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和实际工作情况,审核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直机关招考雇员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编委审批后公布下达。(三)公开招考。用人单位根据市编委下达的年度雇员使用计划,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四)批准雇用。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公示结果,择优确定拟雇用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与拟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雇员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标准格式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市编委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确定,首次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对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有雇用指标的,且双方愿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雇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章雇员薪金标准、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障第十五条雇员的薪金标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标准(含住房公积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文规定。雇员薪金标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经费(不含按规定由个人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雇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和其他保险待遇。第六章雇员考核与管理第十七条雇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雇员的工作指导、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第十八条雇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统一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参照机关年度考核办法,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雇员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档次比例参照机关单位后勤服务岗位的比例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雇、解雇和奖惩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雇员,不得继续雇用。第二十条雇员雇用期满后,或在雇用期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市直机关之间流动,原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除或终止。第二十一条雇员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雇、正常流动、辞职、解雇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雇员薪金等相关经费的核减、变动及结转手续等。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雇员薪金、福利待遇等标准,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冒领空饷,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雇用人员。因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仍按原有办法管理;新雇用的后勤服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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