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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揭阳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第三条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四条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榕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地方志、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公务委员在任职期间职务有变动的,由其继任者担任;每届任期同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相同。换届工作与市人民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成员单位及其成员因机构改革或工作变动发生变化的,自动由职权承接单位及成员承担相关工作职责。因工作需要增减成员单位的,由办公室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委员会工作职责1.研究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2.审议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3.督促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和相关调整方案。5.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6.指导、协调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7.《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二)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2.负责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等文件起草工作。3.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议题初审、会议筹备、会议纪要起草等。4.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1.榕城区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是做好揭阳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揭阳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编制和公布的揭阳古城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负责细化古城业态规划研究,做好水系整理、环境整治和综合执法等工作,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空间形态,凸显古城水乡城市面貌。2.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揭阳古城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揭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做好活力古城建设中涉及的自然资源保障。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名城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负责编制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公布,负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历史风貌区的认定、历史建筑的排查认定和公布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政设施建设。4.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牵头推动建设活力古城,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5.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揭阳古城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揭阳古城的综合执法工作。6.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揭阳古城的保护工作。7.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按职能做好揭阳古城保护对象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六条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参会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七条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成员单位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参会。第八条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邀请与审议项目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向参会成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成员的提问。列席代表不参与会议表决,并需在表决期间临时退席。第九条议事程序(一)会议准备1.议题收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需上会审议议题主动向办公室申报,报送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附上会说明和相关会议资料,并由办公室收集汇总。2.预报遴选。办公室向委员会副主任预报并由其遴选近期收集汇总的议题。3.预审上报。办公室根据预报遴选的议题提出具体会议方案,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审定。4.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日送参会成员。必要时,可先组织现场勘察。(二)议题表决会议审议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会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未参会成员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议题的,应当逐项表决。所有成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决议须获得不少于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会议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三)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由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第十条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的议题与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前向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也可在该项目审议和表决时回避。第十一条参会成员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第十二条参会成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第十三条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的,参会成员应妥善保管,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第十四条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参会成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办公室负责公开。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可有计划组织成员开展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和其他学术活动,活动方案由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审议后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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