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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肇府〔2003〕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主创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担保基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担保基金遵循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分级核算,合理使用。第二章担保基金管理第四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并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实行封闭管理。第五条担保基金必须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三章担保基金使用第六条担保基金必须严格按中央、省及市的有关规定使用。第七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规模、进度等情况拨付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必须确保基金账户的独立性,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第八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是为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九条担保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担保机构应定期划转财政专户。第四章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发生额的1%,由同级财政按贷款年度一次性向担保机构支付。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及担保机构要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可要求经办银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和利息。担保贷款不良率要控制在20%以内,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经办银行按比例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第十二条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十三条除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外,不得自行核销不良贷款。对逾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审核确定,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核销损失,即担保基金承担实际损失的80%,经办银行承担实际损失的20%。确定核销呆、坏账的具体办法由劳动和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商定。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为50%,对限额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确实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第十五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应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第五章基金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人民银行要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加强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和经办银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每年年终,审计部门要组织对担保基金本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涉及政策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劳动失业贷款基金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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