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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实现投资项目代码在固定资产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环节应用,推动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山市范围内开展并由中山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代码生成、应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代码是指在项目相关审批环节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投资项目代码规范,赋予并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的唯一标识码。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统一投资项目代码、赋予投资项目代码、管理投资项目代码及其数据库工作。市编委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办以及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职能单位配合做好中山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以及各相关职能审批单位审批系统与广东省投资项目赋码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职能单位同时做好投资项目代码的应用工作。第二章项目代码的生成第五条项目在首次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统一由广东省投资项目赋码系统自动生成投资项目代码,并赋予该项目。第六条在赋予投资项目代码前,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总投资、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七条项目代码长度24位,由5段数字组成,并用二维码标识。项目代码的第一码段是年份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第二码段是地区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第三码段是行业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第四码段是项目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第五码段是流水号,由6位数字组成(项目代码总体规范详见附件1)。第三章项目代码使用第八条投资项目代码生成后,通过数据交换,实现在广东省投资项目赋码系统、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中山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及各相关职能审批单位审批系统、信用中山网等信息系统上的共享互认。第九条投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线上线下唯一的识别标识码,是项目的“电子身份代码”,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等各环节全过程使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中山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自动接收广东省投资项目赋码系统生成的投资项目代码,凭投资项目代码受理项目投资建设相关审批业务申请,开展后续办理工作。自广东省投资项目赋码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政府各相关职能单位新办的相关审批文件,必须标注和使用投资项目代码。申办相关审批业务时,项目单位有义务主动提供投资项目代码,无投资项目代码的,政府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告知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投资项目代码。第十条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通过投资项目代码归集中山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及各相关职能审批单位审批系统、信用中山网等信息系统上产生的项目信息,作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归集的项目信息包括:1.项目基本信息;2.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办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事项办理信息及结果信息;3.项目监管与信用信息,包括项目开工、竣工情况及后期监管信息、异常记录和信用红黑榜信息。第十一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均可凭投资项目代码,通过扫描投资项目代码的二维码标识,或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或中山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及各相关职能审批单位审批系统等查询相应的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业务办理进度和结果。第四章项目代码监管第十二条投资项目代码一旦生成,非代码错漏原因,一律不予更改。第十三条项目办理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地址、项目股权等事项变更或办理立项批复文件延期的,沿用原有投资项目代码。因立项批复文件失效或项目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等原因需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作不同项目重新赋予投资项目代码,但原投资项目代码不作注销处理。项目放弃或中途终止实施的,投资项目代码不作注销处理,仅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记录该项目放弃或中途终止实施信息。立项批复文件被发展改革部门依有关规定注销的,相应的投资项目代码一并注销。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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