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保护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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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况康有为故居于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别中名人故居子类。康有为故居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委会苏村敦仁里,又名“延香老屋”,是康有为出生地及幼年生活和读书处。该建筑是三间二廊布局的、带有镬耳山墙的硬山顶青砖屋,坐东北向西南,占地81平方米,面宽与进深均约为9米,檐高5.2米,总高(至镬耳山墙顶部)为7.8米。故居建于清咸丰八年(1858),抗战期间部分被毁,1983年修复。第二条规划性质本规划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第三条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关于公布佛山市全国重点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粤文物〔2008〕343号)《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调整)》(二)国际国内宪章、公约与文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ICOMOSCHINA,2015)《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UNESCO,1962)《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ICOMOS,1964)《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UNESCO,1976)《佛罗伦萨宪章》(ICOMOS,1982)《奈良真实性问题文件》(UNESCO,1994)《国际文化旅游宪章》(ICOMOS,2002)《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ICOMOS,2005)《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1972)《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UNESCO,1972))第四条规划范围规划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的调整后的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规划范围界线,总用地面积3.69公顷(详见第四章保护区划及保护区划图)。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保护与建设相关行动措施的期限为2016—2020年,远期保护与建设相关行动措施的期限为2021—2030年。第二章专项评估第六条保护对象本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故居建筑本体和旗杆夹等附属文物。文物本体即康有为故居的主体建筑,予以重点保护。与康有为直接关联的遗迹或遗存,包括巷道、池塘及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因其历史价值的重要性,也应予以保护。第七条价值评估(一)康有为故居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康有为的出生地和幼年时住所。康有为故居作为近代名人故居,其建筑本体具有历史价值。康有为故居及其文物环境真实的反映了这一历史实际,显示出康有为先生童年生活的历史环境,体现了这一时期的岭南村落特色和康有为成长时期的建筑和环境风貌,体现了清末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对阐释、认识近现代革命事业杰出人物的思想与人生发展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史实依据。(二)康有为故居及苏村的历史格局较为完整,保留了清代和民国初年的村落环境特征,真实地保存了历史发展的痕迹,蕴涵了丰富的传统文化遗产。康有为故居所在的苏村是梳式布局村落的典型——村前有水塘、村侧有树林、棋盘式路网,至今保存着较为完整的传统村落风貌和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空间格局、功能特色和建筑艺术,其建筑艺术以及景观艺术的价值使其具有成为开展历史文化观光重要场所的价值,而且近代继出的革命、政治、文化名人给传统的村落景观艺术带来丰富的历史纪念性。(三)由康有为故居及苏村所组成的康有为故居纪念地成为中国历史伟人和历史事件的重要纪念场所、历史与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反封建迷信,宣扬科学以及书法和文学教育的重要场所。第八条现状评估康有为故居作为文物古迹,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一)真实性。1983年,在国家文物局支持下,当时的南海县政府拨款对康有为故居按原貌进行修复,文物本体保存状况良好,建筑物的外立面、平面格局、主体结构、特色材料、构件、室内装饰等基本保持近代岭南传统建筑的特征,真实反映了原作的材料、结构、构造和装饰工艺延续性。(二)完整性。康有为故居于1989年公布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于1996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广东省文物局划定了故居保护范围。现状康有为故居主体建筑的室内外原貌保存完整,保护范围完整,有经公布的完整的保护区划,有效的指导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三)主要破坏因素。康有为故居作为近代岭南传统建筑的特殊类型,其文物本体建筑物的日常破坏因素包括:建筑内部木质梁架的腐朽和虫害;屋瓦面的破损与漏水;前后墙檐出现裂缝;建筑外部墙面与灰饰的风化褪色等。(四)周边环境评估。康有为故居处于郊区地段,周边仍保留了较为典型的岭南乡村自然风景特色。康有为故居所在的历史环境中原有七桧园,是康有为的叔祖父康国器所建。七桧园内澹如楼和二万卷书楼两楼相峙,三面池塘,中间亭沼,清流映带,花木成荫,有树龄长达数百年的古桧七株,临以精室曰“七松轩”,导以飞桥曰“虹蝠桥”。七桧园是当时南海盛极一时的园林。七桧园的澹如楼和七株老桧树早已荡然无存。目前的澹如楼、松轩、九曲桥等都是康有为的堂侄女出资重建的仿古建筑,模拟当年康有为童年生活学习的场景。1895年,康有为中进士后,曾在故居前竖立一对旗杆夹,这对旗杆夹至今犹存。清末维新运动其间,这里曾是维新派讨论、磋商、策划维新变法的活动地点。康有为故居所在的苏村中,大多数岭南传统民居都被不同程度地改建,部分新建建筑超过4层,苏村历史环境的传统风貌受到较大影响。第九条管理评估康有为故居由康有为纪念馆进行管理,已建立一整套较完备的藏品管理、业务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的管理运作系统,并有一整套相应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设施及宣教、研究体系。(一)“四有”建档情况。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已有较为完整的“四有”档案。本次规划编制小组又对文物本体进行了档案测绘。(二)管理措施。康有为故居片区虽然占地约31.3亩,建筑有康有为故居(延香老屋)、康有为纪念馆、石旗杆夹、康氏宗祠、澹如楼、松轩、观鱼亭、九曲桥等。目前红线范围内村民房屋部分尚未征用,村民如常生活在故居周围,车辆、行人都可以随意进入。故居片区对外开放参观的只有康有为故居(延香老屋)和康有为纪念馆,其他处于封闭状态。(三)安保措施。现康有为故居片区内缺乏监控摄像头,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现红线范围内村民房屋未征用,村民如常生活在故居周围。保护区部分地段虽然已建围墙,但是没有完全封闭起来,车辆、行人都可以随意进入,给故居保护带来极大的隐患。第十条利用评估依托康有为故居纪念馆的开放,逐步形成以“康有为及其成长初期的社会环境”为主题,兼具历史纪念性和民俗性、立体而多元化的陈列展览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文化效益与旅游经济效益。(一)社会教育效益。康有为故居以及周边环境具有历史研究价值,同时作为康有为书法艺术成就的宣传教育窗口,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旅游经济效益。对康有为故居及其周边影响地区的观光、旅游等活动,将提供重要的旅游收益及其相关的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产业收益等。(三)服务与展示设施配置和使用状况。康有为故居处于城镇郊区地段,目前从丹灶镇中心到康有为故居有3公里,只有一路公交可以到达,并且公交站与康有为故居唯一的停车场合并使用,纪念地配套设施还有待建设。第十一条现存主要问题康有为故居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外部环境现状、苏村的管理和利用几方面:(一)配套设施不完善。康有为故居处于城镇郊区地段,目前从广州、佛山禅城区、南海区中心(桂城)到丹灶镇中心每天都有班车,但镇中心到康有为故居有3公里,只有一路公交可以到达,并且公交站与康有为故居唯一的停车场合并使用,纪念地配套设施还有待建设。(二)周边风貌不协调。康有为故居为康有为先生的出生之所,其童年早期在此度过,但与其童年生活相关的历史环境除了旗杆夹之外大都不复存在,仅以一批新建建筑如澹如楼、观鱼亭、九曲桥、康氏宗祠、藏书楼、松轩在一定程度上复现。同时故居所在村落周边仍保留部分传统风貌建筑,但大量新建建筑的风貌与其极不协调。(三)管理范围内流线混杂。目前红线范围内村民房屋未征用,村民如常生活在故居周围,车辆、行人以及周边新建工厂的工人都可以随意进入,缺乏安保措施。参观流线与村民生活出入流线穿插,不便管理。(四)管理专业人员与设施均缺乏,故居片区日常对外开放参观的只有康有为故居(延香老屋)和康有为纪念馆,其他处于封闭状态。康有为故居和苏村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保护历史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对康有为故居和苏村已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和再开发。同时从管理的角度协调相关房屋产权和展示空间的安排,加强安保管理并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避免对历史风貌的破坏。上述问题将通过本规划的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与专项管理提出规划对策。第三章规划框架第十二条规划基本原则规划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方针,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文物本体与文物环境的全面、真实与整体保护原则。其中关于保护的真实性原则主要体现为各项工作中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于康有为故居文物本体,“不改变文物原状”指其保存现状;对于康有为故居的文物环境,“不改变文物原状”主要指保存现状,也包括经过审慎研究后适当恢复原状的保护方式。(二)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于康有为故居文物本体,保护技术措施中适用“尽可能减少干预”原则时,指在本规划期限内除日常保养以外不进行更多的干预。(三)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在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规的同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第十三条规划目标通过对康有为故居及其环境的整体规划,指导对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有效保护和管理,指导对环境风貌的整治,充分展示文物的价值并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积极推动当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规划基本对策本规划的基本对策包括历史研究和城乡规划研究、保护区划调整划定及相关界线的协调、保护措施的扩展、专项规划的扩展等方面。(一)研究明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片区在相关城乡规划中的定位,以便更好的在涉及空间形态、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中与相关城乡规划协调。(二)研究明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段的历史沿革和环境、景观演变,探索历史景观结构,有助于研究确定保护规划结构。(三)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研究和确认。(四)保护措施以各项评估为依据,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其中涉及整体性的规划措施另见环境、展示、管理等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物的除了提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建筑的保护措施之外,还对处于文物环境中的相关建筑遗产进行评估并提出分类保护措施。(五)对相关建筑遗产的评估和分类保护措施以康有为故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为主,兼顾建设控制地带。(六)除了环境、展示、管理等基本的专项规划内容之外,本规划对土地利用协调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居民与房屋权属调控、基础设施调整等专项进行了补充和建议。第十五条规划重点根据专项评估结论,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康有为故居及其环境提出保护与管理的整体性要求,重点是通过保护区划的调整,明确不同层次的规划控制手段和不同对象的保护措施,并基于这种整体性的要求开展环境、展示和管理规划编制。第十六条总体布局(一)康有为故居及周边的农田、村庄、水塘等要素,在构成康有为故居的历史环境中起了重要作用。历史时期的由农地、村、水、路组成的景观格局成为保护规划总体布局的基本依据。(二)规划建立“一核三片”的总体保护格局,一核是指以故居文物本体和康有为纪念馆组成的核心区,三片是康氏宗祠、水塘、西北端树林等组成的历史风貌区、保留文化村落区和纪念地服务中心、停车场等组成的综合服务区。以此格局指导土地利用等相关专项调整措施的实施,促成历史景观格局的保护和延续。第四章保护区划第十七条区划划定原则本规划根据下列因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进行划定:(一)整体保护原则;(二)文物保存现状与评估结论;(三)文物保护的安全性要求;(四)实施保护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即规划实际管理的可行性。第十八条区划调整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粤文物〔2008〕343号文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现实情况,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的保护区划范围。(一)保护范围:基于保护文物本体安全的前提下,为增加本规划的可操作性,并且由于松轩、藏书楼、康氏宗祠等建筑及水塘不具有文物价值,故将保护范围缩小。(二)建设控制地带: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实施有效的建设控制,实现对水塘、周边环境等历史风貌景观的管控,将原来与保护范围重合的部分向外拓。第十九条保护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一)保护范围:自故居外墙起向东北延伸11米,向东南延伸13米至敦仁里,向西北延伸17米,向西南延伸11米。面积:1192平方米。(二)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银丰路、善庆里、明德里及徐氏宗祠西南方水塘东岸一线,向北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延伸46米,向西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延伸43米及保护范围以西的水塘西岸一线,南至保护范围以西和东南方的水塘的南岸及明珠里巷道西南缘一线。面积:35753平方米。以上各项范围的具体界限详见保护区划图。第二十条保护区划统一管理规定(一)本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管理。本规划经批准后,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等强制性内容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纳入《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执行。(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审定手续。(三)有关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的变更必须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保护范围管理规定(一)本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二)本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充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三)本范围内凡属损害本体安全性和影响文物环境景观和谐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近期予以整治或拆除。(四)在本范围内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勘察、修缮、设计和施工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保护工程甲级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一)本地带内不得建设任何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二)本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本地带内新建建筑必须在形式、体量、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新建建筑屋顶(屋脊)的高度应控制在9米内,宜采取小尺度和化整为零的体量,坡屋顶形式,外饰面采用灰色或其他低纯度色彩,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外立面整饰。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整饰应保持和延续苏村的传统巷道肌理和走向。本地带内民居的改建、新建应避免过于整齐划一。(三)本地带内分建筑密度分区3类。建筑密度①区为禁建区,建筑密度为0,主要包括本地带内东、西两端水塘;建筑密度②区为限建区,建筑密度不超过3%,主要包括本地带内西北两端树林、东北端停车场、中部水塘等;建筑密度③区为适建区,建筑密度不超过40%,主要包括本地带内西南端、保护范围东侧和北侧建筑区。(四)环境整治、铺装、绿化、植被、街具设计等应与文物协调。(五)本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制订保护措施(一)真实、全面的保存并延续所有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二)定期对康有为故居建筑进行修缮保护工程,实现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三)所有措施的制订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必须注重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保护措施和技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制定简易有效的、具有可再处理性的措施。(四)所有措施的技术文件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文物本体保护措施(一)加强对康有为故居的日常保养,包括做好防腐和防虫工作,保护建筑内部木质梁架;及时更换破损屋瓦,并做好防水措施;修补前后墙檐裂缝;定期保养建筑外部墙面与灰饰,防止风化褪色。(二)监测:建立保护监测系统,尤其是对故居建筑本体和周边建筑、古树名木制订病害、防火及结构安全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改善保护手段及实施计划。(三)日常维护: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对文物的实际状况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存档;按照有关规范采取各项清理和维护措施;文物本体保护措施技术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四)完善文物本体周边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建筑的防火安全,制订文物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应急措施预案。第二十五条文物本体周边的保护措施(一)针对旗杆夹等部分文物须在户外进行露天陈列的特殊性,应完善文物安保监控系统,防止文物被盗或人为破坏,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特征,因地制宜的制定科学有效的文物保存措施。(二)维修。对康有为纪念馆,整饰外立面材料与历史环境相和谐,分阶段对其进行维修,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展及设施。(三)改善。改善故居周边的民居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疏浚荷花池。(四)完善可移动文物的“四有”工作,新增文物须及时记录存档,“四有”档案实行电子化存档。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一)苏村内历史街巷的格局、名称、风貌和历史环境要素(水塘、水井、古树名木)作为重要历史环境要素应加以保护。(二)对于影响整体风貌、与文物本体不协调的简易棚屋等建筑予以拆除,其他的对整体风貌影响不严重的建筑可以保留并整治风貌。第六章环境规划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治理与保护要求配合康有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要求,保护与延续历史环境,整治规划范围内所有与历史环境不和谐的环境要素,确保文物环境的整体和谐。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5〕72号),规划范围内均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昼间60dB,夜间50dB的环境噪声标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划范围均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中的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第二十八条康有为故居纪念地环境设计要求(一)康有为故居纪念地环境设计应遵循“非公园化、非园林化、突出纪念地纪念意义”的设计原则。(二)提高建控地带内现有的绿化率,种植乡土植物为主,尤其是能体现当地传统特色的植被。(三)对康有为纪念馆前广场进行整治,保留原有大树,适当增加草、灌木层次,提高建设控制地带内绿化率。同时保留分散的传统硬质铺装,为市民提供日常休闲聚会的场所。(四)保护苏村的农田、水塘等历史景观。(五)服务设施在外形上尽可能简洁朴素,与当地传统风格协调的同时,淡化形象,缩小体量,材料选择应具备可识别性和环境协调性;提升区内环境卫生,增设公共卫生间、增设座椅、饮水机、照明设施垃圾收集容器等服务设施。第二十九条基础设施调整(一)统一规划,分阶段的改造和施工,完善规划区内市政管线。(二)为保护历史风貌,节省管线占地,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管线均采取埋地方式,且管道的埋设位置与建造过程不得影响现有建构筑物。(三)规划区内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过收集排入现有地面水系,最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中。第七章展示规划第三十条展示方式与定位(一)展示方式应多元化、科技化、现代化。尽量做到室内展示与室外展示相结合,实物展示与虚拟技术相结合,单方面展示与参观者互动参与相结合。(二)康有为故居文物本体展示。展示方式为有组织的参观,控制参观者进入故居建筑内部的时间和人数,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文物的展示方式应以保护为前提,为文物提供相适应的空间,充分考虑观众观看的行为模式,并结合各类标识、资料说明及讲解。(三)康有为纪念馆则以实物、图片、多媒体演示等多种方式展示康有为生平事迹和其书法艺术等成就。提供可进行相关互动的空间,模拟或再现历史场景,结合各类标识、资料说明及讲解,提供历史影像资料。(四)澹如楼和康氏祠堂、苏村环境等展区重点展示康有为青少年时期的历史风貌,强调公众参与。第三十一条展示路线以康有为故居、纪念馆、澹如楼、康氏宗祠、西北端树林形成主要路线。在主要路线基础上,拓展出村庄历史风貌巷道和西北端树林内小路的辅助游线。第三十二条展示设施展示设施。康有为故居纪念地由康有为纪念馆、康有为故居、康氏宗祠、澹如楼、松轩、荷塘等主要建筑和苏村组成。康有为纪念馆共由两层展厅组成,展出了康有为从少年时代刻苦求学,青年时代立志报国,中年时代布衣上书,请求变法维新挽救民族危机,变法失败流亡海外以及办强学会、著书立说等波澜壮阔的人生,反应了康有为为寻求真理的奋斗轨迹,具有深厚的文化历史底蕴。与康有为纪念馆隔水而立的,则有在原址上重建的澹如楼、九曲桥、康氏宗祠、松轩等一批仿古建筑,重现了康有为童年生活学习的环境。第三十三条康有为故居纪念地相关配套设施(一)纪念地服务中心。在保护范围之外,故居和停车场之间新建服务中心,功能包括:咨询、售票、寄存、多语种服务和语音服务、团队接待、纪念品和文物宣传品售卖、简易餐饮、电讯电话、休憩场所、公共厕所等。(二)停车场。规划在靠近银丰路设置地面停车场,提供给参观人员停车并兼做公交首末站。保护范围内不设停车场,避免对历史风貌产生不利影响。(三)公共卫生间。新建扩建2处,分布在现状入口处和纪念地服务中心内。(四)标识系统。配套设施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结合原有的品牌形象设计统一的标识系统,包括解说牌、示意图、宣传海报栏,考虑多种辅助解释手段,增加语音解释系统和背景音乐等。园内的公共卫生间、休息座椅、垃圾桶等服务设施应按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五)参观服务。及时了解参观人员感受与需求,完善纪念地相关配套设施,提高展示内容与质量。(六)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监测制度,监测参观人员行为、监督参观人员管理与服务情况,为加强管理、改善参观服务提供依据。第三十四条开放容量(一)容量控制原则。1.参观活动对文物保护造成的干预或危害应控制在较低限度。2.参观人员容量应按照测算数据与监测反馈实施管理控制与调整。(二)容量测算。康有为故居的展示与纪念地利用应根据保护生态、人文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原则,对参观人员容量加以控制。康有为故居、纪念馆每日接待人数上限:1,200人次;故居瞬时最大接待量:50人;纪念馆瞬时最大接待量:200人次,超出人数在景区室外空旷地点排队等候参观。1.控制容量/年:在实现规划对康有为故居片区的展示利用设想之后,康有为故居、纪念馆每日接待人数上限为1200人次,每年开放300天,规划各功能区的年参观人员容量指标为300×1,200=360,000人次/年。根据统计,2011—2015年统计康有为故居片区年平均接待参观人员约为12—14万人次,远未达到控制容量。2.高峰日最大控制容量/日限定:规划建议最高峰日实施人流管制,按照康有为故居本体的瞬时最大接待参观人员量测算,康有为故居文物建筑本体面积较小,为保证参观质量,瞬时最大接待量为50人,每批次平均参观时间定为15分钟,每日开放时间为9小时,则日最大控制容量为50×4×9=1,800人/日。根据测算数据和历年参观人员监测情况,在高峰期应加强管理,实施人流管制,采取分批放行等措施,适当限制故居文物本体的参观人员数量,以保证人员及文物安全。第八章管理规划第三十五条管理目标与策略(一)遵照文物工作方针中的“加强管理”要求,以文化价值为导向,依法进行文物管理,使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延续。(二)加强管理机构建设、职能设置。(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科学的管理规章。(四)增加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与手段,提高文物建档、保护、展览、信息传播和科学研究水平。(五)积极普及文物知识,宣传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及其重要作用,提高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一)管理机构。根据文物管理机构职能要求和规划评估结论,康有为纪念馆负责管理康有为故居和纪念地,以保护管理为主的目标,开展机构配置与职能调整,按专业保护、安全防护、管理利用三大类补充、完善文物管理部门构成,制定管理工作发展方向。建议将康有为故居纪念地纳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二)管理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要求,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海外康氏后人)对故居保护的捐赠,建议设立康有为故居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于故居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三)人员编制。增加专业与管理人员配置,培养保护、研究、利用等相关人才,建设文物保护和管理人才梯队。第三十七条管理办法制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故居的保护特点和管理要求,补充完善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管理机构职责以保护管理为主,明确对区域内的文物的管理地位。康有为故居纪念馆已有专门编制和组织架构,负责康有为故居和康氏宗祠、澹如楼等的日常管理、开放参观和讲解。第三十九条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一)在健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分批、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文物保护意识和专业业务水平。(二)与国内外相关文物保护组织机构建立人才交流计划,了解国内外文物保护动态,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三)加强文保知识宣传,协调文物保护业务管理与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的关系,鼓励、引导地方居民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协助工作,可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由文物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第四十条保护管理(一)完善“四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完善故居文物的“四有”工作。其中包括:1.及时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在显著位置挂牌公布保护区划。2.落实保护范围界标和保护标志说明碑。保护范围界标:沿保护范围边界在主要转折点处设置界标。保护标志说明碑:标志说明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要求执行,在康有为纪念馆前广场处设置一处标志说明碑,说明文物的保护区划。3.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2014)的要求完善文物档案。4.加强图形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全套文物信息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历史的和现状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相关资料。5.文物所有的保护技术与工程措施都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方式采取数字化处理与存储。(二)改善管理条件。改善纪念馆的文物管理条件和办公条件,提高文物库房安全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平。加强对文物库房的管理,做好入库文物的清点、登记、保存和检查工作。多方面完善文物的保护管理,增加游客活动场地的设置并专人管理。第四十一条运行管理(一)健全规章制度。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文物的实际情况,编制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保障文物的安全性和延续性。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文物开放与利用强度决策的论证和决定程序制度,建立在保护范围内和直接在文物本体上进行的工程的论证和决定程序制度,建立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小型干扰工程与措施的论证和决定程序制度,建立对文物及其环境的定期普查、维修保养和隐患报告制度。(二)完善日常管理。在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由文物管理专门机构组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进行以下日常管理工作:1.建立自然灾害、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游客容量等监测制度,积累数据,为确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2.做好经常性维护工作,及时化解文物所受到的外力侵害,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3.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规范游客行为,加强和巩固周边村(居)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他们参与文物保护协助工作。(三)建设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综合、高效、全面的管理体系,使管理的层次覆盖到文物、设施、人员、游客等方面。文物管理机构的行政办公用房和文物用房(库房、修缮用房)集中设置,便于保护和统一管理。第九章专项规划建议第四十二条土地利用调整建议(一)整治环境。康有为故居西北的荒林地转变为公园用地,在此修整树林,优化绿化配置,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以实现环境美化,同时反映康有为青少年时期的生活环境。(二)规划范围内东南和西南角的水域转变为公园用地,以提高环境质量。(三)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兼容商业设施用地,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和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四)紧靠公交站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成交通场站用地、环卫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和商业设施用地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一)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优化银丰路与城市支路的交通连接,改善公交总站和停车场与银丰路的衔接,增加公交路线,提高可达性。(二)主要步行道。保留现有村落巷道,作路面整修及绿化设置等处理。(三)次要步行道。在西北端树林内增加步行路线,并纳入主要参观路线中。第四十四条居民点调控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应配合村镇管理部门进一步增加激励措施保护苏村的原生态;同时对于已经空置的房屋,应考虑通过征收或长期租赁的方式纳入康有为纪念馆管理范围,有利于现状康有为纪念馆主馆区和生态农田景区成为一个整体。第四十五条基础设施调整规划(一)市政管线应在苏村片区的层面上进行统一的规划,分阶段的改造和施工。(二)苏村内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管线均要埋地,规划在主要街巷内设置综合沟敷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管线。(三)苏村内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过收集排入现有地面水系。污水需统一排放,纳入到整个苏村片区的污水处理系统中。(四)苏村村内的雨水排放可利用原有的地下排水系统,并对破损的地方进行修缮,对于有污水排放的区域进行统一的规划,集中处理。第四十六条消防及防灾规划(一)从各方面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防火、防洪、抗震安全。(二)文物本体周边大于3.5米的街道设置为消防通道,消防栓设置间距应适当加密,并保证供水压力。规划按照120米服务半径增设苏村村内部的消防栓,并在保护范围内适当加密布置消防栓。(三)施行文物建筑内部的防火改装和内部装修上的限制。室内线路包绝缘套管,减少线路火灾。(四)制订文物防洪、抗震等急性灾变的应急措施预案。当急性灾变发生时,马上报告单位负责人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由现场当班的最高责任人负责指挥处理和疏散游客,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有能力自救时采取自救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缓。现场负责人始终留在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及处理善后工作。(五)规划在康有为纪念馆内设防灾指挥中心,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防护单位。(六)利用公共绿地和农田用地作为避灾疏散场地,建立布局合理的防灾预警系统。第十章规划分期第四十七条规划分期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为两个阶段: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第四十八条近期实施重点(一)康有为故居修缮,并完善保安和标识系统;(二)纪念馆外立面整饰,完善内部展陈设施、安保系统和标识系统;(三)纪念馆前的景观改造;(四)修整西北端树林。第四十九条远期实施重点(一)增建康有为故居纪念地服务中心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三)荷花池边和康氏祠堂前广场增加绿化和休憩座椅,完善安保和表示系统;(四)改造入口停车场。第十一章投资估算第五十条近期主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本规划估算涉及的各类工程项目的估算参照相关规范定额和文物保护工程经验值调整制定,各类咨询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和各类规划收费标准制定。考虑到各项目实际工程量在实施工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本规划所列各项目的经费核算应以工程设计文件为准。第五十一条规划实施保障与资金筹措的有关政策建议(一)全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故居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二)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使其了解并自觉支持保护规划的实施。(三)建立健全故居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增强保护规划的透明度,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市民和游客的保护意识,使其了解故居的历史文化价值,自觉支持本保护规划的实施。(四)严格执行保护区划各类界线的管理。包括康有为故居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规定、康有为故居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各类界线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应依据相关本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涉及新建扩建纪念设施的,要严格按相关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文本的法律效力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相一致,共同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内容的说明、解释和论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该纳入到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南海部分)》,本保护规划与该规划相衔接,并对保护控制要求进行了细化,分别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对于该地区的保护做出详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规划,也是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的法定图则,本规划对于建设控制要素和指标要求应纳入康有为故居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着重于康有为故居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保护和利用措施,所示周边地段规划方案是从文物保护角度提出的要求和建议示意,并不代替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环境设计。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不得与本规划的文物保护要求相矛盾。第五十三条规划修改程序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一个不断补充、完善、修订的动态过程。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编,必须先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原因和调整目标,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同意。调整和修编后的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五十四条本规划规划解释权本规划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执行时间本规划自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