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3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09]52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参与竞价的安全施工措施费数额、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异常浮动的应对原则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具体办法。第五条投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选是指无特定的工程项目对象,按照统一的标准条件,由行业协会公开举荐、集中核查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统一确定投标资格审查初步受理的“基本条件”和详细评审的“标准条件”,并应将统一确定的“基本条件”、“标准条件”及其依法变更的情况长期向社会公开;须附加“特别条件”的,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定情况单独提出。“基本条件”是指报名投标时必须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条件。“标准条件”是指适用于所有一般工程的通用的资格审查或预选条件,由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平竞争的准则拟出、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变更的综合条件。“特别条件”是指对应“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所必需的资格条件,经专家论证、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适用。第八条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确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条件”负责受理企业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申请手续,定期推荐入选企业,并在网上公示,对其严肃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推荐的名单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否决,将核查的情况及时通报。第九条凡进入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均可提出加入《名录》的申请。第十条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向承包企业发放《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由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和标准监制,及时、准确记录企业在诚信守法方面的情况;满分为100分,以扣分形式对投标人实行动态管理。工程在建时及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及时向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承包人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况。第十一条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除名:(一)向市建筑业协会申请加入《名录》或提交与《名录》有关的资料、数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二)被建设、司法、工商、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等单位公布了不良记录并被主管部门停止其一定期限建设活动的;(三)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任务的;(四)不与劳务分包者签订分包合同、不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欠发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中被扣分数累计超过40分的;(六)不愿意承接抢险救灾工程,无故弃权的;(七)一年内不报名投标或报名后弃权投标的;(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的。从《名录》中除名的企业,招标人则不再受理其参加政府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投标,行业协会自其被除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第十二条对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中被扣分数累计超过30分的投标人,或已被司法、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投标人(含其企业高层人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政府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第十三条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在我市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首次报名投标时,法定代表人须亲临报名现场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有效签名和个人印鉴,作为投标人当年度(法人代表任职期内)参与投标活动相关文书签署的依据。报名参加任何单项工程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的,法定代表人须亲临报名现场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有效签名的确认。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时,按以下操作规程进行:(一)招标人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并按本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其合法性负责。(二)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将资格预审文件送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从投标报名截止日到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按“标准条件”审查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附加“特殊条件”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应当于资格预审的当天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应关闭所有自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地方统一保管,有特殊情况须与外界联系的,使用指定的专用录音电话。(六)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经查验各种证书完毕后,应在指定地方等候审查结果,不得在场内大声喧哗或试图利用各种途径对资格审查活动施加影响。凡在评审过程中对审查活动提出质疑的,须申明理由及信息来源,因无端怀疑和指责而影响评审工作的,可视为故意干扰,依法予以处理或载入不良记录。(七)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代理应回避审查、评判工作,如确有必要,只负责资格审查资料的准备和统计等事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如审查过程中出现明显歧视或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的情况,又无充分理由予以澄清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自主完成资格预审。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招标人的委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为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实向招标人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拟定、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的当天起开始接受投标报名,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组建拟投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班子,独立地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报名参加投标。第十七条资格评审人员应当遵照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不得对外透露评审情况,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提供场地、信息和窗口服务,对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按规定严格保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资格评审时回避,如评审工作需要,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同意,应在评审工作暂停状态下进入评审现场。未经同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资格审查过程中的任何情况。第二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选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时,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招标人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但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产生的标准、原则和数量。第二十条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可对应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基本条件”直接报名投标。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低于加入《名录》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具体工程招标项目中不再对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工程特殊性、复杂性及承包方式有“特别条件”要求的,则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特别条件”。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设定,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第二十二条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11名;1000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9名。具体产生步骤如下:(一)招标人可从报名投标者中以抽签方式,抽出不多于两倍合格投标人数量的准合格投标人;(二)招标人根据“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从准合格投标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合格投标人。若条件相同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既定数量,可以抽签方式确定。第二十三条邀请招标工程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名录》中自行选取不少于3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三节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定标的资格后审第二十四条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总数。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招标人对报名投标者仅审核其“基本条件”。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定标:(一)因《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数量要求的;(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一次招标失败的一般工程;(三)土石方、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第二十六条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差额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作为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之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足额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开标时报价最低而未提供足额差额履约担保的,可作废标处理,视为不良记录,在公众媒体及交易中心曝光。第二十七条差额履约担保仅作为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中标后的履约担保,担保金不得用于工程款支付、追加或冲抵。对中标后逾期不签约的,招标人对其提供的差额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的,应按有关协议把该担保金划归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对于差额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或赔偿支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并应到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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