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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园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园的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公园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公园包括含市政公园、社区公园、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公园。具体范围由市、区按管辖职责划分确定。公园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消防、三防、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交通、劳动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公园管养单位(公司或园林所)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公园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工作目标(一)全力防范一般安全事故,不发生人员死亡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级别(含本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二)不发生任何森林火灾责任事故。(三)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第五条?总体工作任务(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实施,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各公园管养单位、各公园每年初要研究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年中、年末有工作总结。(二)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公园管养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三)按照广东省安委办、广东省应急厅“一线三排”工作要求,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园实行“天天巡查、一周一报、月月通报”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及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对重大危险源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事故隐患,必须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措施,及时整改。(四)坚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等方面。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各公园管养单位、各公园要制定每年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加以实施。对“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必须有活动方案、有活动具体内容、有活动影像资料、有活动工作总结。(五)坚持组织开展对安全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各公园管养单位、各公园须制定每年安全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各公园管养单位、各公园主要负责人为公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从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电工、游乐设施管理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由其工作所在单位负责协调把关。(六)健全完善重大事故的应急防范方案和程序,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各公园管养单位、各公园每年开展至少2次以上的应急演练,每次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七)及时、准确报告各类安全信息资料,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害,同时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八)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各公园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事项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公园管养单位及公园要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第七条?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能:(一)负责制定公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预案、中长期发展计划等。(二)负责辖区公园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公园管理线或红线范围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督促开展隐患治理。(五)负责安全事故处置、协调、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检查管辖公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市园林环境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一)负责制定市属公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预案、中长期发展计划等。(二)负责市属公园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公园管理线或红线范围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市属公园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督促开展隐患治理。(五)负责安全事故处置、协调、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检查市属公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公园管养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落实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精神。(二)制订公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工作规范、应急预案、活动评估报告、工作计划等。(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培训、演练、宣传和隐患治理的督查。(四)组织开展公园安全应急救援,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对本部门或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六)指导检查监督所管辖公园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七)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协调、调查等工作。第十条?公园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工作责任人,并明确具体的安全职责。(二)建立安全员制度,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在公园直接责任人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园安全生产的具体日常工作。(三)成立安全检查组开展公园日常安全检查。(四)每天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范,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演练、宣传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园员工的安全责任:(一)员工对本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岗位责任。(二)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岗前培训,熟悉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知识及技能方可上岗。(三)电工、游乐设施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有安全培训取得的上岗证,才可以上岗。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游客量控制:按公园设计时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当市政公园室内人员达到每平方米1人、室外人员达到每0.75平方米1人时或森林(郊野)公园人流量过大时,必须做好控制入园人流及游园分流等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危险区域安全防护:园内危险地带、水域处均须设置警示标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易滑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一)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如地形险要的园路、地段,侧方高差大于1米的台阶,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米处的建筑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二)人工水体近岸2米范围内水深大于0.7米或园桥、汀步附近2米范围内水深大于0.5米,均须采取设置防护栏、绿化防护带或降低水位等安全措施。(三)对施工现场、塌方等边坡隐患处应围挡或划定警戒线,并加强监控。第十四条?园内交通:园内的道路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机动车辆未经公园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十五条?仓库:库房内应贴有安全制度、禁烟禁火等安全标识;采光、照明、防潮环境符合要求;货物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定位”(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第十六条?园庭设施设备:园内桌椅、健身设施须无破损、无残缺、无松动,能安全使用;污、雨水井(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无堵塞、积水现象,水篦子、井盖完好无破损;配电箱应加锁,并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无破损,无锐角、利刺等形状。第十七条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检验。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已到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第十八条?宿舍和出租屋场所: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设置房中房,房内应留有足够的通道;厨房独立设置,并使用不燃材料分隔,煤气罐不得超过2瓶;内部装饰分隔应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车通道与场所内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第十九条?公园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报警投诉电话、急救药箱等,提供便民和应急服务,园内管理人员应积极、热情帮助游客解决游园过程中的困难和合理需求。第二十条?园内物业、生产项目在承包租赁期间,公园须与承租方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园内的配套商业性经营网点应本着方便服务游客的原则,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破坏园林景观、妨碍游客游览秩序。第二十一条?加强在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的管理(一)公园周边居民自发组织以锻炼身体、休闲娱乐为目的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由公园指定地点开展,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园日常业务范围外,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体育竞赛、文艺演出、产品展销、庆祝庆典等群众活动,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承办者应当向活动举办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告;一千人以上的相关活动(如重阳登高等),要有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公园应监督举办者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三)公园举办或承办大型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时,要对活动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还须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采取人员控制和疏散措施,维护好现场秩序。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公园主要出入口应设值班室(或值班岗),值班人员要加强入园车辆的检查,未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的要劝阻、制止游客携带犬只入园。第二十三条?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保障体系:(一)建立巡逻管理制度,实行定人定点网格化巡逻管理,加强安全防控巡查,及时做好巡逻值勤记录和交接班。(二)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农资农药、管制刀具及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物品、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检查监控。(三)在合理分配保安力量的同时,逐步完善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指挥系统、电子屏信息系统等管理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全天候、高密度、全覆盖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联动机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共同维护园区内的治安秩序。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本单位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等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对暂住员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管得好。第二十六条?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让干部职工自觉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七条?做好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避免发生非正常的上访事件、重大集体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第二十八条?及时收集、掌握园区动态和社情民意等各种信息,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控制的“四早”风险管控,力争把矛盾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设法解决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公园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第四章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岗位责任,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等安全检查,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开展培训考核,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游乐设施运营条件(一)有游乐设施经营资格。(二)符合游乐设施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大型游乐设施还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位置。(三)在设计使用期限之内。(四)每日经安全检测和试运行后确认能安全运行。第三十二条?建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的记录。(三)游乐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四)游乐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本条第一款资料须至少保存至该游乐设施永久停止运行为止;第二、三、四款资料须至少保存3年。第三十三条?按规定要求配备操作员、安全管理员、维修保养员;水上游乐项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监护救生员。操作员、安全管理员、维修保养员、监护救生员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第三十四条?须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一)在游乐设施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二)在设施运行中可能发生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网。(三)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内容。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加强建筑物防火管理(一)建筑物周边不搭违章建筑,无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二)建筑室内装修平面布局不影响消防设施(含自然排烟设施)正常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三)内部装饰分隔应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第三十六条?加强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管理(一)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管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在公园重要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建筑物的明显部位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位置示意图。(二)建立微型消防站。在公园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微型消防站点,配齐应急处置人员和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强化初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力量。(三)各类设施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施保持完好。第三十七条?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一)电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电源线路使用不燃或阻燃套管保护。(二)安装、移动电气设备,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私拉乱接。(三)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四)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等周边不堆放可燃物资。?第三十九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存档。第四十条?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和演练。(一)加强消防宣传。在公园主要通道、登山口、山坡附近以及人员聚集场地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标语。园内显示屏、灯箱等要定期播放消防宣传提示、海报。(二)落实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每年应制定消防疏散灭火演练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疏散和灭火演练,并做好记录存档。培训和演练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和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六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四十二条?森林防火管理主要包括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队伍建设、防火巡查检查、火灾善后处理等内容。第四十三条?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按规定与周边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建立护林员巡山护林责任制。第四十四条?加强日常护林巡查检查,实行以片分段、以段定点、以点定人的护林巡查方式,做到巡查不留死角。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增加护林巡查力量和次数。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宣传栏、广播、海报、宣传册、公开信等宣传载体,多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主要登山路口、公共场所、主要登山道旁制作森林防火警示牌、标识牌,提高入山人员的防火意识。第四十六条?抓好野外火源日常管理:重要登山路口应设置醒目的火种寄存处,加强园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用火的安全预防,防范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督促园区施工作业单位严格做好用火用电防火安全措施。第四十七条?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和《珠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且市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期间,禁止携带任何形式火种进山和一切林区野外用火。第四十八条?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储备足量的主要扑火物资、设备,并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及时保养设备更新物资。第四十九条?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完善园区森林防火设施。(一)在制高处修建防火瞭望台(站)。(二)建设消防蓄水池并逐步构建山体水系统。(三)建设防火电子监控系统。(四)结合植树造林及景观,逐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五)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第五十条?加强与当地街道办、辖区派出所、驻地武警部队沟通联系,构建森林防火军警民联防联动机制。第五十一条?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建立森林防火分队,坚持开展森林防火日常演练。第五十二条?凡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前期扑救,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七章防风防汛第五十三条?汛期前的预防准备(一)及时整治未整改完毕的危险边坡、加固排水通道、疏通排雨水管沟,及时处理枯枝危树。(二)做好排水机泵、应急防风防汛器材、物资的储备。(三)修订完善防风防汛预案,编制抢险救灾联络手册并经常核实更新,做好抢险队伍的日常练兵。第五十四条?台风暴雨期间的应对(一)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通讯24小时畅通。(二)游乐设施停止营业。(三)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做好闭园和游客疏导工作。第五十五条?山体自然灾害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一)要在汛期密切跟踪灾害性天气过程,认真研判引发山体自然灾害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二)开展灾害、事故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素质和能力。(三)一旦出现险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能够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八章?安全检查第五十六条公园日常检查(一)公园安全检查组每天坚持开展一次检查,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园管养单位安全生产部,每月底书面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并向干部职工通报。(二)每次检查须有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或无问题的记载、应急处理措施、检查人签名等内容。(三)安全检查坚持与隐患整改同步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或较大以上安全隐患须在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公园管养单位安全生产部。第五十七条?综合检查(一)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检查,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二)公园管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检查,原则上每星期开展一次。(三)要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总逐级上报。(四)检查组要对被检查公园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安全检查表》由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公园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检查公园和检查单位各存档一份。(五)检查中发现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检查组须向被检查公园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公园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通知书》由被检查公园和检查单位各存档一份。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应及时了解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跟踪督查督办,直至隐患整治销号完毕。对隐患整治情况应定期通报。第九章隐患整改第五十九条?隐患整改(一)各类隐患,按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挂牌整改制度。能够在短时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由隐患存在公园挂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或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由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挂牌督办。(二)隐患整改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三)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先报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批准后执行。(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完成隐患整改,隐患存在公园应在整改期限内将延期申请书面报告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整改时间,否则按不及时整改处理。(五)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和公园管养单位应建立隐患整改信息库或台账。第六十条?隐患消号(一)隐患整改完成后,实行消号制度,消号后撤销隐患挂牌。在公园管养单位挂牌整改的,由公园管养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销号。在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挂牌整改的,由公园管养单位向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书面报告整改完成结果,提出销号申请;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在接到整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提出消号意见。(二)隐患消号后,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和公园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复查,防止隐患死灰复燃。第十章安全信息报告第六十一条?报告范围(一)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各类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二)安全隐患。第六十二条?报告程序(一)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程序1.一般程序:信息传递的基本路线:事故现场发现人员→公园负责人→公园管养单位→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有关部门。(1)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园负责人报告,公园负责人接到报告并证实后,应马上向公园管养单位报告。(2)公园管养单位20分钟内向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报告。(3)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应在30分钟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紧急程序: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程序:公园管养单位在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信息报告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或市园林环境中心;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第六十三条?报告方式:使用文字报告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文字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先用电话快报,随后2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第六十四条?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字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公园概况,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死因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六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公园管养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公园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第六十六条?公园管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一章考核及奖惩第六十七条?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管辖公园实际,制定公园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在年度前对管辖的公园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各区(功能区)公园管理部门、市园林环境中心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督查。第六十八条公园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信用惩戒并与管养经费挂钩。公园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公园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考核不达标的公园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公园和个人,取消当年评选文明、先进、优秀等次、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对安全生产考核不达标的管养单位,将纳入信用评价系统,记上不良信用行为。对安全生产考核不达标的公园,扣减当年度10%的管养经费。第六十九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年度考核结果为达标以上的公园管养单位、公园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第七十条本《规范》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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