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社区全体选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社区居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第三条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第四条社区居委会选举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分级负责。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镇、街道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第六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计划;安排选举工作日程,确定和公布选举日,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三)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选举;(四)负责组织从事具体选举事务的工作队伍;(五)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来信来访和控告;(七)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交接工作;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11人组成,在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应张榜公布并及时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选民登记,审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五)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审查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七)准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推荐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八)负责选举的预选和选举辩论的组织工作以及投票站的设立;(九)组织并主持投票选举,并做好投票时的登记、计票和监票工作;(十)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十一)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或由原推选小组及时进行补推选。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一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居住地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居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第十二条进行选民登记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登记范围包括:(一)户籍在本社区并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市范围内(含农业户籍),且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居民;(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委会工作,且户籍在本市的居民;(四)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记的居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登记。符合以上(二)—(四)项规定的居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第十三条具有选举权的居民,应当距选举日的25日前凭有效证明到所属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后的居民(以下简称为选民),由选举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选民证。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前,选举委员会应确定选举日期,并告知居民。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居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六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社区的、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范围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须从选民名单中除名。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十七条外出的选民,应在选举日5日前通知其回选区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本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第四章?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30户(或以楼栋为单位)推选1名代表,由全体选民或户代表推选产生。按多数同意视为当选,并把推选结果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十九条社区居民代表的选举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产生前进行。每个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一般在30—100人,具体名额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由镇、街道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第二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的票数递补或由原推选小组及时进行补推选。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社区选民;(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社区事务,乐于为社区居民服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在居民中有一定威信,能代表居民意愿;(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政能力。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所有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社区选民。(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三)遵纪守法,廉洁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四)一般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含高中),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六)无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产生方式:(一)本人报名。(二)本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或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三)社区党组织及驻本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推荐。第二十五条报(提)名候选人在报(提)名时应当说明所要竞选的岗位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在选举中作为该项岗位职务的竞选人。第二十六条?如果初步候选人的报(提)名数等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按实际报(提)名数列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初步候选人的报(提)名数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应该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从初步候选人中选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七条预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始得进行。首先从社区居民代表中推选出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3—5名,唱票员1名,计票员1名,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也不得主持选举会议。第二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初步)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居民的询问。但选举日禁止介绍候选人情况和竞选演说。第六章?投票选举第二十九条投票选举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核实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二)提前五天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段)、地点;(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召开预备会议;(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第三十条投票选举应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选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选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每个公共代写处应当有2—3名公共代写员。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员代写,代写员必须按照委托选民的意愿代为填写选票,候选人不能担当公共代写员。每一个选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第三十一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取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可以委托投票。第三十二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第三十三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采取全体选民直接投票或户代表投票方式选举的,过半数选民(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第三十四条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或户代表投票方式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十五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选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六条经三次投票,当选名额仍不足应选名额,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因各种原因导致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本办法进行重新选举。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第七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八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受居民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撤换和补选。第三十九条经五分之一以上选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罢免问题。镇、街道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条对依法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社区居委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决定须经出席人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在讨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建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四十二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因故不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时,可以提出书面辞呈。社区居委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5日内公告。第四十三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补选。第四十四条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事先向镇、街道和区民政部门报告。补选社区居委会个别成员的,由社区居委会主持;补选全体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由重新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主持。第四十五条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选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镇、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备案。第八章?其他第四十六条对错登、漏登选民,漏发、遗失选票的直接责任人,由街道、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指定社区居委会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或者停止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拖延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第四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不当手段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不当手段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经调查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宣布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发布的《香洲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珠香府〔2004〕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