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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是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是原《管理办法》的延续与细化:1.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条)。在我市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城乡村(居)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2.细化规定,厘清职责,具体明确各部门审查内容。(第三条、第九条)。3.因本次修订系在原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与公平性,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第七条)仍保留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及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的规定,并就这一规定做出进一步细化:(1)原则上,村(居)民自建房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4层,新增明确建筑层数不含天面梯间(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2)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5米,新增明确含夹层和车库;(3)新增明确建筑高度的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至檐口,平屋顶建筑高度计算至女儿墙顶点,无女儿墙的建筑高度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新增建筑层数确需超过4层的或建筑高度确需超过15米的,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的规定,按规范留足防火间距;(5)为适应新发展需要,新增住宅工程场地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污水应接入道路市政排污管,住宅工程场地标高控制高出毗邻道路路面0.2-0.3米的规定;(6)为提升农村风貌,新增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住宅建筑实行统一风貌管控,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并对屋面形式和墙面色调进行规定。4.将“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重新分为:集中建设和村民自建两类,并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对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明确与细化(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此外,为落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条文内容新增办结时限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5.强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明确监督、检查、管理等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新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规划验线或验收。6.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十七条)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责任(第十八条)。7.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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