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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安区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安区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潮府告〔2023〕7号为推动落实潮安区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潮安区枫溪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调整由潮安区枫溪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共有242项。(调整的职权事项目录详见附件)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潮安区枫溪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三、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潮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四、在枫溪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市直或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已受理或立案办理的,由原受理或立案办理的市、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五、相关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枫溪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解决执法专业性问题。六、枫溪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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