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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9号潮州市潮安区树基纸品厂:投资人:庄树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58826468XW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新和村后陇山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9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8年7月1日你厂书面提出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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